立法院初審通過 有外國居留權禁任政務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具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的我國國民,不得擔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具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的我國國民,不得擔任政務人員。擁有外國、港澳地區居留權的政務官要在任職辦理放棄,並在就職後1年內完成放棄程序。
蘋果日報報導,此外,修法也規範,如果法令修正通過時已任政務官且擁有外國、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應於新法施行1年內辦理放棄,但若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且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過,修法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國民黨團黨鞭林鴻池質疑,若有外國居留權已經失效的狀況,還要申請放棄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說,美國綠卡失效,但永久居留權還在,所以還是要去放棄。
投票年齡降至18歲 內政部支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審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法案,其中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將選舉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報告時表示,中選會對降低年齡樂觀其成,因世界各國投票年齡訂在18歲的居多數,但因降低投票年齡涉及修憲,因此修法時仍應考量修憲。
風傳媒報導,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將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是為了促使青人及早參與政治,享受投票權利,立意良善,內政部在2011年3月曾召開會議,徵詢學者專家與相關單位意見,多數與會者都主張調降選舉權年齡,但因降低選舉年齡涉及修憲問題,應循修憲程序辦理。
劉義周指出,對於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4條,以及總統選罷法第11條,選舉人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世界各國多是如此;且基於擴大政治參與考量,中選會原則樂觀其成。不過他也提醒,依憲法第13條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降低選舉年齡,尚涉及修憲,宜一併納入考量。
內政部支持政務官禁外國居留權
內政部長陳威仁今天表示,贊成修法禁止政務官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但應排除科技類等專業人才,也不應擴及全體公務員。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內政部長陳威仁、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義周等人,報告「內閣成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情形」,並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等人提出「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增列禁止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陳威仁報告時表示,雖然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公職,但考量社會各界對擔任政務官應有較高的道德標準,目前行政院對於政務人員在任職前,都會要求出具切結沒有外國永久居留權。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質詢時表示,具結說謊並沒有罰則,行政院後續也沒有查證的動作,應該直接入法。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說,官員上任前應該簽署授權政府查證雙重國籍與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文件,且政務官與事務官應該一體適用。
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質詢時說,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等多名閣員,都曾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但卻沒有在行政院公布的名單中。陳其邁要求行政院在1週內調查相關資料後,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陳威仁答詢時表示,贊成修法明定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官,但應排除科技類等專業人才。
陳威仁說,實務上這麼多公務員怎麼查證,還要看各國能否容許查證,並及時回覆,都是實務上的問題。
對於官員如果具結不實,李四川說,具結不實牽涉道德問題,應該要自動請辭。【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