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覆議遭否決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議罷免適用舊法

2025-02-12 09:40:16   771

立法院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有藍委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立法院11日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修正案覆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60票反對覆議、51票贊成覆議的結果,正式否決行政院的覆議案。此次修法引發關注的焦點,集中於「罷免案是否可於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前提議」以及「新法是否適用於修正前已提出的罷免案」。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已做出詳細說明,強調法律適用的原則。

選罷法新法通過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在罷免案進入第二階段連署時,應附上連署人身分證,以確保公平性。然而,中選會隨即發布聲明,表示新舊法的適用應依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若罷免案在新法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則應適用舊法,後續連署、投開票等程序亦比照辦理;反之,若罷免案在新法施行後才提出,則依新法規定辦理。

針對罷免提議的時間點是否受限,中選會強調,提議罷免本質上屬於意見表達方式,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政府機關無權干涉。此見解不僅是內政部的法律解釋,也曾在司法實務上獲得認可。例如,2020年5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的裁定中,明確指出「不得罷免」的限制僅適用於正式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而不應影響民眾在此之前表達支持罷免的權利。

此外,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被正式罷免,因此,提議人應於就職滿1年後,才能正式檢附罷免提議書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然而,由於法律未對提議人的連署期間作出明確規範,也未將此列為應刪除的事由,因此目前並無額外限制的必要。

對於罷免案在新舊法交替期間的適用問題,中選會進一步解釋,選罷法第131條已明確規定,若罷免案在修法施行前已提出,則適用舊法,而不受新法影響。這項特別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罷免程序的一致性,避免出現「部分程序適用舊法、部分程序適用新法」的混亂情形。

據了解,該條款最早於2007年修法時增訂,當時立法機關考量到選舉及罷免程序涉及多個階段,若在修法過程中發生法規適用的變動,可能導致爭議,因此明確規範「罷免案適用法規應以提出時為準」,即若罷免提議於舊法施行期間送件,則後續程序皆適用舊法,反之亦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選罷法修正案否決覆議後,仍有立法委員表示,未來可能再次提出修法,針對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時,是否允許發起罷免連署進行更明確的規範。由於現行法並未禁止罷免提議的發起,僅對正式送件時間點有所限制,未來修法方向可能涉及是否應進一步規範提議與連署的條件,以降低政治對立與行政爭議。

【圖片為文章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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