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判決的一些想法

2024-07-18 18:12:40   22893

身為吳子嘉先生的訴訟代理人,對於一審法官於開庭時庭訊的指揮及態度,我個人是極為欣賞及感謝的,但對於判決結果,卻不得不有以下的感想。

作者/陳振東 律師

身為吳子嘉先生的訴訟代理人,對於一審法官於開庭時庭訊的指揮及態度,我個人是極為欣賞及感謝的,但對於判決結果,卻不得不有以下的感想。

記得周玉蔻女士於民國103年就馬英九前總統與頂新集團之政治獻金乙案,於106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犯有誹謗罪,役50天定讞;但值得注意者為周女士一審中,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李明益法官卻持相反見解,且就同一事實論斷判決無罪,析其論理主要之核心為:

因當時政治獻金之法制尚未完備,政治獻金本身資訊即不透明,故李法官認為即使被告未能得到確切的證明,但在情理判斷上有這樣的可能性,就難認相關指摘有明知故意之情,而構成誹謗行為;李法官也解釋了這樣的結論之緣由是:

一、在當時訊息紛陳,被告又無調查權以及時查辨真偽,若欲被告必查明事實後,方得發表相關言論,無異要求被告在發表言論前應自我省察,此恐不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二、基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發展之「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原則,及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在「蘇利文」案中所確定之「真正惡意」法則後,法界所逐步發展修正之名譽權保護和言論自由發展所生之衝突,是應採最大寬容而有利於民主,或是嚴格審查以不助長言論歪風,則有賴實務盱衡個案具體情事。

三、而顯然在周玉蔻女士一案中,李法官寧採最大寬容,以有助於民主政治之發展及言論監督;正如其先前所言,在當時訊息紛陳,被告又無調查權以及時查辨真偽,而民主政治中乃以人民意志為重,由人民決定政策之走向,但為使人民的決定正確,不受當政者刻意窄化訊息通道而利於操控,唯有賴於關心政治民生之士提供人民多方訊息,才能放大眾人視野,進而綜合多方判斷,最終論斷政策優劣而達成人民權益的保障。思及當時李法官之思辯再看到本案一審法官的見解,頗有一番比較後的感概。

按在COVID-19病毒肆虐全球,臺灣人民因無法取得相關疫苗而惶惶終日之際,時任衛福部長並兼任防疫指揮中心指揮官的原告陳時中,竟於當時封鎖所有疫苗採購之訊息,且於疫苗採購事項中摻雜政治意識型態,拒絕由上海復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德國BNT廠疫苗順利進入臺灣;而直到郭台銘先生登高一呼,方由民間順利導入BNT疫苗,而解人民免於恐懼並及時救人民於危殆。則吳子嘉即使有基於手中不完整資料而導出其間恐有公務人員圖利,甚至貪汙可能之結論,對於並無公權力調查之民間人士,已是對公共事務盡己之能的最大關心表現,此足以提供人民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及瞭解;至於引起人民注意及瞭解之文字、語言是否精確,應不該再予苛責,而憲法法庭亦同意如下: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辦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參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實則吳子嘉先生已於相關言論間均表達有關陳時中先生並未實際取得金錢(因前言已說明政府購買BNT疫苗部分並未完成),此行為本即非一般人所認之「貪汙」行為,顯然吳子嘉先生就「貪汙」「A錢」之遣詞用語僅是其個人對重大事務之形容,其本意在於提醒大眾對公共事務之討論,而非真正指責陳時中其人有A到錢!而依上述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吳子嘉先生言論並無指摘其「A到錢」之真實惡意,故其話語之輕重與否係屬可以討論,但絕非係針對陳時中先生之惡意不實指訴!

因此,鑑諸本案之一審審理過程,已揭露當時陳時中先生不欲人知之情節,是非曲直自有公道在人心;若陳時中先生可以在法庭上雲淡風清地表示一切未如大眾所質疑有貓膩存在,當時為何要故弄玄虛,而不選擇向全國人民明白表示,以解人民之憂呢?

【圖片為文章示意圖,翻攝自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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