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4次拖欠罰鍰 新北執行分署查封車輛才繳清

2021-12-24 1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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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23日表示,日前成立專案抓車小組,發現2名女性車主積欠交通罰鍰逾10萬元,其中一人光超速就44次、總計欠繳22萬3000餘元,經查封拖吊車輛後,均繳清。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23日表示,日前成立專案抓車小組,發現2名女性車主積欠交通罰鍰逾10萬元,其中一人光超速就44次、總計欠繳22萬3000餘元,經查封拖吊車輛後,均繳清。
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網站消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配合行政執行署推動「加強執行滯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及 ETC 通行費專案」,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再度合作,成立專案抓車小組,其中 2 位女性義務人都因滯納交通違規罰鍰等超過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車輛遭查封拖吊,其中 1 位緊急洽書記官辦理分期繳納,並由先生作保;另 1 位卻仍猶豫是否處理。執行分署23日表示,林女已繳清欠款。
現年 31 歲之賴姓女子,家住新北市泰山區,除積欠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罰鍰 1 筆,金額 1,800 元外,另因多次違規停車、停車未繳納停車費及行駛高速公路未繳納 ETC 通行費等,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343 筆,金額 14 萬 1,900 餘元,總計 14 萬 3,700 元,自 110 年 8 月起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扣押其銀行存款債權無著,新北分署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接獲交通局通報,義務人名下 2015 年份之車輛停放在土城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義務人之先生在查封之際突然現身表示,伊手頭不方便,一時無法處理,願意配合將車輛開回新北分署暫時保管,以節省拖吊費及保管費。翌日義務人即由先生陪同到新北分署向書記官表示,伊現為公司職員,月薪只有 2 萬餘元,該部車輛貸款尚在繳納,有 1 個小孩就讀幼稚園,又身懷六甲,無法 1 次繳清欠款,新北分署同意其先行繳納 2 萬 4,000 元,剩餘約 12 萬元,分 5 期,每期繳納 2 萬 4,000 元,並由其先生書立擔保書擔保後,取回車輛。
另一名現年 60 歲之林姓女子,家住新北市三峽區,本身擔任某工程公司負責人,除積欠健保費 10 筆,金額 1 萬 5,000 餘元;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6 筆,金額 9,000 餘元;未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及未加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罰鍰 7 筆,金額 1 萬 8,000 餘元;在新北市路邊收費停車格停車未繳費 9 次,累計停車費及工本費約 1,000 元外,又因多次交通違規及行駛高速公路未繳納 ETC 通行費等,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63 筆,金額約 18 萬元,總計 22 萬 3,000 餘元,其交通違規態樣包括闖紅燈、違規自右側超車、未遵守交通號誌、違規臨時停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機車未依車道行駛各 1 次,未繫安全帶 3 次,違規變換車道 4 次,超速行駛 44 次,堪稱「超速女王」。各案自 105 年 7 月起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扣押其銀行存款債權,義務人亦偶爾自行繳納部分欠款,共徵起 4 萬 7,500 元,尚欠 17 萬 4,000 餘元。新北分署於 110 年 12 月 14 日接獲交通局通報,義務人名下 2012 年份車輛停放在三峽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未料撲空,110 年 12 月 16 日再度接獲交通局通報,該部車輛停放在蘆洲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拖回保管,義務人翌日致電書記官表示,伊尚未決定如何處理欠款事宜。屆時如未繳清欠款,新北分署將進行拍賣抵償車輛拖吊費、保管費及欠款。執行分署23日表示,林女已繳清欠款。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遭受裁罰而破財,萬一違規遭受裁罰,亦應自動繳納罰鍰,以免遭受強制執行,額外損失車輛拖吊費及保管費。
【圖片來源:中央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網站消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配合行政執行署推動「加強執行滯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及 ETC 通行費專案」,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再度合作,成立專案抓車小組,其中 2 位女性義務人都因滯納交通違規罰鍰等超過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車輛遭查封拖吊,其中 1 位緊急洽書記官辦理分期繳納,並由先生作保;另 1 位卻仍猶豫是否處理。執行分署23日表示,林女已繳清欠款。
現年 31 歲之賴姓女子,家住新北市泰山區,除積欠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罰鍰 1 筆,金額 1,800 元外,另因多次違規停車、停車未繳納停車費及行駛高速公路未繳納 ETC 通行費等,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343 筆,金額 14 萬 1,900 餘元,總計 14 萬 3,700 元,自 110 年 8 月起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扣押其銀行存款債權無著,新北分署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接獲交通局通報,義務人名下 2015 年份之車輛停放在土城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義務人之先生在查封之際突然現身表示,伊手頭不方便,一時無法處理,願意配合將車輛開回新北分署暫時保管,以節省拖吊費及保管費。翌日義務人即由先生陪同到新北分署向書記官表示,伊現為公司職員,月薪只有 2 萬餘元,該部車輛貸款尚在繳納,有 1 個小孩就讀幼稚園,又身懷六甲,無法 1 次繳清欠款,新北分署同意其先行繳納 2 萬 4,000 元,剩餘約 12 萬元,分 5 期,每期繳納 2 萬 4,000 元,並由其先生書立擔保書擔保後,取回車輛。
另一名現年 60 歲之林姓女子,家住新北市三峽區,本身擔任某工程公司負責人,除積欠健保費 10 筆,金額 1 萬 5,000 餘元;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6 筆,金額 9,000 餘元;未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及未加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罰鍰 7 筆,金額 1 萬 8,000 餘元;在新北市路邊收費停車格停車未繳費 9 次,累計停車費及工本費約 1,000 元外,又因多次交通違規及行駛高速公路未繳納 ETC 通行費等,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63 筆,金額約 18 萬元,總計 22 萬 3,000 餘元,其交通違規態樣包括闖紅燈、違規自右側超車、未遵守交通號誌、違規臨時停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機車未依車道行駛各 1 次,未繫安全帶 3 次,違規變換車道 4 次,超速行駛 44 次,堪稱「超速女王」。各案自 105 年 7 月起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扣押其銀行存款債權,義務人亦偶爾自行繳納部分欠款,共徵起 4 萬 7,500 元,尚欠 17 萬 4,000 餘元。新北分署於 110 年 12 月 14 日接獲交通局通報,義務人名下 2012 年份車輛停放在三峽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未料撲空,110 年 12 月 16 日再度接獲交通局通報,該部車輛停放在蘆洲區收費停車格,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查封,拖回保管,義務人翌日致電書記官表示,伊尚未決定如何處理欠款事宜。屆時如未繳清欠款,新北分署將進行拍賣抵償車輛拖吊費、保管費及欠款。執行分署23日表示,林女已繳清欠款。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遭受裁罰而破財,萬一違規遭受裁罰,亦應自動繳納罰鍰,以免遭受強制執行,額外損失車輛拖吊費及保管費。
【圖片來源:中央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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