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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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17: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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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23日下午4點公布解釋,結果3大聲請釋憲案,大法官認為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
記者楊佩琪、黃宣尹/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23日下午4點公布解釋,結果3大聲請釋憲案,大法官認為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
年改釋憲分為3大案。第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第二案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案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
此次解釋的爭點包括,扣除給與18%優惠存款利息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不再給付18%優存利息之本金是否侵害財產權?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的給與基準,是否侵害財產權,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以及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公務人員最低保障金額」者,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是否侵害相關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等?一共10項爭點。
先前的言詞辯論階段,正反意見兩極,部分意見認為,年金改革將使國家競爭力衰退,也缺乏正當性刪減退休所得。另一觀點認為,退撫基金收支失衡、瀕臨破產,確實應該適度改革。
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23日下午4點公布解釋,結果3大聲請釋憲案,大法官認為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
年改釋憲分為3大案。第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第二案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案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
此次解釋的爭點包括,扣除給與18%優惠存款利息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不再給付18%優存利息之本金是否侵害財產權?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的給與基準,是否侵害財產權,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以及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公務人員最低保障金額」者,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是否侵害相關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等?一共10項爭點。
先前的言詞辯論階段,正反意見兩極,部分意見認為,年金改革將使國家競爭力衰退,也缺乏正當性刪減退休所得。另一觀點認為,退撫基金收支失衡、瀕臨破產,確實應該適度改革。
「部分違憲」內容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結果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整理違憲的部分。至於暫時處分的聲請,因已經作成解釋,全部駁回。
軍改部分:海陸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第39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奉率之改革目的不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囑年金,才能符合《憲法》上體系正義的要求。
公改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第1項,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以及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應在第92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特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更緊密關聯性。
教改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背,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機關應於第97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的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的達成關聯性更緊密。
年改釋憲分為3大案。第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第二案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案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
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結果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整理違憲的部分。至於暫時處分的聲請,因已經作成解釋,全部駁回。
軍改部分:海陸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第39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奉率之改革目的不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囑年金,才能符合《憲法》上體系正義的要求。
公改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第1項,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以及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應在第92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特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更緊密關聯性。
教改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背,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機關應於第97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的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的達成關聯性更緊密。
年改釋憲分為3大案。第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第二案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案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
陳建仁: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與必要
擔任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集人的副總統陳建仁於臉書表示,感謝大法官高度專業的解釋,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與必要。陳建仁期盼,在大法官作出釋憲結論後,全體國人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共同攜手向前。
陳建仁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過縝密的釋憲程序與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對絕大多數年金改革的內容做出合憲的宣告,並肯認年金改革並沒有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他除了要代表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表示對釋憲結果之尊重,也對於大法官們基於權責所做的解釋,再次肯定軍公教年金改革的合憲性與必要性,表達最高的敬意與感謝。
陳建仁指出,這項憲法解釋的結論不僅代表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代表全國所有現職或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用擔心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的危機,大家都可以擁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
陳建仁說,至於大法官認為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並且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主管機關也會配合大法官之解釋意旨,停止執行原有規定。而有關軍公教退休俸之定期調整機制與條件,及所得替代率附表之調整,也將依照大法官解釋之要求,進行適度的修正。
陳建仁表示,他要再次感謝軍公教人員對年金改革的支持與諒解,雖然在立法過程中努力透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設計,來緩和年金改革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衝擊,但是多數退休人員都必須承受年金改革的陣痛,退休生活也因此必須重新規劃與安排。陳建仁說,如果沒有這些退休人員的相忍為國,共體時艱,年金改革鉅大工程就無法適時完成,也所幸有大家的共同努力,讓原本迫在眉睫、令人焦慮的年金破產問題,能夠迎刃而解。
陳建仁也感謝大多數沉默卻堅定支持年金改革的國人,因為大家的智慧、愛心與包容,讓各種年金改革的意見都可以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表達,也讓台灣社會可能產生的對立與衝突降到最低。在大法官對年金改革做出釋憲結論後,陳建仁深切盼望全體國人同胞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讓一切的紛爭在今天畫下休止符,從今天開始,讓全體國人並肩攜手,共同打造一個更團結、更和諧、更公義、更美好的臺灣。
陳建仁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過縝密的釋憲程序與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對絕大多數年金改革的內容做出合憲的宣告,並肯認年金改革並沒有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他除了要代表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表示對釋憲結果之尊重,也對於大法官們基於權責所做的解釋,再次肯定軍公教年金改革的合憲性與必要性,表達最高的敬意與感謝。
陳建仁指出,這項憲法解釋的結論不僅代表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代表全國所有現職或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用擔心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的危機,大家都可以擁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
陳建仁說,至於大法官認為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並且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主管機關也會配合大法官之解釋意旨,停止執行原有規定。而有關軍公教退休俸之定期調整機制與條件,及所得替代率附表之調整,也將依照大法官解釋之要求,進行適度的修正。
陳建仁表示,他要再次感謝軍公教人員對年金改革的支持與諒解,雖然在立法過程中努力透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設計,來緩和年金改革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衝擊,但是多數退休人員都必須承受年金改革的陣痛,退休生活也因此必須重新規劃與安排。陳建仁說,如果沒有這些退休人員的相忍為國,共體時艱,年金改革鉅大工程就無法適時完成,也所幸有大家的共同努力,讓原本迫在眉睫、令人焦慮的年金破產問題,能夠迎刃而解。
陳建仁也感謝大多數沉默卻堅定支持年金改革的國人,因為大家的智慧、愛心與包容,讓各種年金改革的意見都可以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表達,也讓台灣社會可能產生的對立與衝突降到最低。在大法官對年金改革做出釋憲結論後,陳建仁深切盼望全體國人同胞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讓一切的紛爭在今天畫下休止符,從今天開始,讓全體國人並肩攜手,共同打造一個更團結、更和諧、更公義、更美好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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