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沈威志無罪 洪母:無法接受但尊重

2017-06-29 12: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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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判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無罪;對此,洪母表示無法接受但尊重法院判決,也認為沈威志並未讓家屬感受到歉意,這是她最介意的事。
中央社報導,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判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無罪;對此,洪母表示無法接受但尊重法院判決,也認為沈威志並未讓家屬感受到歉意,這是她最介意的事。
本案高院更一審昨天宣判,洪仲丘的父母、舅舅及姐姐立委洪慈庸,均有到庭聽判,而在4年前的今天,正是洪仲丘被送進禁閉室的日子。
得知沈威志更一審獲判無罪,洪母於庭外受訪時指出,沒有辦法接受,但她尊重法院判決。
洪母表示,這麼多年來,還是一樣會難過、心痛,但其實她一路以來,就一直想給他們(被告)機會,也在看他們的態度;沈威志一直以來給她的感覺,「沒有讓我感受到他對家屬和仲丘的歉意,這是我所介意的;他被判刑多久,不是我在意的事情」。
洪慈庸則說,對於昨天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太多意外,但針對沈威志獲判無罪部分,跟大家的認知有蠻大落差,也無法理解,這更是家屬心中的遺憾;這種傷痛對父母來說,不管是怎樣的罪責,都是永遠無法彌平。
洪慈庸也說,案件走到這個階段,不管家屬是否會出提上訴,最重要的事情在於,這個案子能帶給大家什麼啟示,未來軍中是否真的能法治化?還是繼續人治化?必須嚴正面對程序這件事情。
洪家的委任律師邱顯智則說,洪媽媽一直願意給予被告和解的機會,但她不想跟被告求償,而是希望他們把和解金捐給為台灣人權奮鬥的NGO,也與本案被告何江忠、范佐憲等人,以新台幣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和解,要求他們捐給犯保台中分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單位。
邱顯智表示,針對沈威志獲判無罪,家屬與律師團將研議是否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人部分,跟家屬討論後,不會請求檢察官提上訴。
本案高院更一審昨天宣判,洪仲丘的父母、舅舅及姐姐立委洪慈庸,均有到庭聽判,而在4年前的今天,正是洪仲丘被送進禁閉室的日子。
得知沈威志更一審獲判無罪,洪母於庭外受訪時指出,沒有辦法接受,但她尊重法院判決。
洪母表示,這麼多年來,還是一樣會難過、心痛,但其實她一路以來,就一直想給他們(被告)機會,也在看他們的態度;沈威志一直以來給她的感覺,「沒有讓我感受到他對家屬和仲丘的歉意,這是我所介意的;他被判刑多久,不是我在意的事情」。
洪慈庸則說,對於昨天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太多意外,但針對沈威志獲判無罪部分,跟大家的認知有蠻大落差,也無法理解,這更是家屬心中的遺憾;這種傷痛對父母來說,不管是怎樣的罪責,都是永遠無法彌平。
洪慈庸也說,案件走到這個階段,不管家屬是否會出提上訴,最重要的事情在於,這個案子能帶給大家什麼啟示,未來軍中是否真的能法治化?還是繼續人治化?必須嚴正面對程序這件事情。
洪家的委任律師邱顯智則說,洪媽媽一直願意給予被告和解的機會,但她不想跟被告求償,而是希望他們把和解金捐給為台灣人權奮鬥的NGO,也與本案被告何江忠、范佐憲等人,以新台幣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和解,要求他們捐給犯保台中分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單位。
邱顯智表示,針對沈威志獲判無罪,家屬與律師團將研議是否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人部分,跟家屬討論後,不會請求檢察官提上訴。
洪仲丘案 沈威志獲無罪理由看這
中央社台北報導,陸軍下士洪仲丘命案,高院更一審認定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雖知道不能把士官關禁閉,也沒察覺指正,但他不像其他被告一樣,故意將洪關禁閉等,不構成犯罪要件,因此判無罪。
洪仲丘案,一審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私行拘禁,判沈威志有期徒刑6月;二審改判沈威志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天仍判他無罪。
高院表示,洪仲丘在民國102年6月23日晚間遭查獲違規,至同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送至陸軍269旅禁閉室的這段期間,沈威志並未對陸軍542旅任何人下達指令要關洪仲丘禁閉;沈威志在6月28日上午7時許,批核本案的悔過、禁閉案簽呈時,才知道洪仲丘等人的懲處案,並無證據證明他與被告何江忠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高院認為,沈威志雖然知悉義務役士官若違反資安規定,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他在簽核將洪仲丘送請執行悔過處分的簽呈時,卻疏於察覺予以指正,屬於過失,但尚難認定他「故意」對洪仲丘施以法定種類以外的懲罰。
此外,沈威志雖在洪仲丘的關禁閉公文上簽「可」,但他事後有指示幕僚(旅參謀主任),了解洪誤傳給他的求援簡訊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申訴,並非毫無作為。
綜合上述,高院更一審認定,在陸海空軍刑法、刑法中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以「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判沈威志無罪。
高院審判長謝靜慧也在當庭指出,軍中不尊重法治,希望用這件事情改變人治的思維,並向洪仲丘家屬致意。
此外,本案中其他幾名主要被告,因為與洪仲丘父母達成和解,而且洪父、洪母也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時任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高院更一審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連長徐信正也是1年6月,緩刑2年;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上士范佐憲被判刑1年2月,緩刑2年。
另,本案另2名被告郭毓龍、羅濟元,二審原本均被判刑,但高院更一審改判他們無罪;被告陳毅勳被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洪仲丘案,一審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私行拘禁,判沈威志有期徒刑6月;二審改判沈威志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天仍判他無罪。
高院表示,洪仲丘在民國102年6月23日晚間遭查獲違規,至同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送至陸軍269旅禁閉室的這段期間,沈威志並未對陸軍542旅任何人下達指令要關洪仲丘禁閉;沈威志在6月28日上午7時許,批核本案的悔過、禁閉案簽呈時,才知道洪仲丘等人的懲處案,並無證據證明他與被告何江忠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高院認為,沈威志雖然知悉義務役士官若違反資安規定,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他在簽核將洪仲丘送請執行悔過處分的簽呈時,卻疏於察覺予以指正,屬於過失,但尚難認定他「故意」對洪仲丘施以法定種類以外的懲罰。
此外,沈威志雖在洪仲丘的關禁閉公文上簽「可」,但他事後有指示幕僚(旅參謀主任),了解洪誤傳給他的求援簡訊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申訴,並非毫無作為。
綜合上述,高院更一審認定,在陸海空軍刑法、刑法中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以「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判沈威志無罪。
高院審判長謝靜慧也在當庭指出,軍中不尊重法治,希望用這件事情改變人治的思維,並向洪仲丘家屬致意。
此外,本案中其他幾名主要被告,因為與洪仲丘父母達成和解,而且洪父、洪母也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時任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高院更一審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連長徐信正也是1年6月,緩刑2年;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上士范佐憲被判刑1年2月,緩刑2年。
另,本案另2名被告郭毓龍、羅濟元,二審原本均被判刑,但高院更一審改判他們無罪;被告陳毅勳被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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