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 可擴大沒收不法利得

2016-12-09 17:47:15   1411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立法院院會9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三讀條文明訂「犯第十四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持有財產無合理來源)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為避免兆豐案重演,三讀條文增訂銀樓、律師、會計師納入通報範圍,若客戶洗錢未通報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緩。

三讀條文加入金融機構制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或團體辦理,若規避拒絕妨礙查核,主管機關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負有洗錢通報義務的對象除了金融機構外,因應國際組織的要求,增加「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

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條文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

尤美女說,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遭美方重罰折合新台幣約57億元為例,修正條文規定,金融機構若未依法通報,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台灣被列入黑名單,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順利完成三讀,有信心通過APG的評鑑,預計最快明年6月上路。

法務部:台灣與國際接軌

據中央社消息,法務部9日表示,洗錢防制修正案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使我國在國際洗錢防制合作上達到法制接軌,也可在具體個案中完成洗錢犯罪所得分享及贓款返還,符合國際標準。

洗錢防制法在民國85年間制定時,我國成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法專法的國家。但這20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在限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本法歷次修正均以刑事追訴為核心,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導致我國雖有專法,但防制效果無法彰顯。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案的重點在於洗錢犯罪無存、金流軌跡透明、洗防制度建置、國際合作提升、全面遏止吸金與詐欺集團等,特別是要求公、私部門落實防制洗錢的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防制洗錢體質,並與國際規範接軌。

法務部也說,本次修正擴大特定犯罪範圍、放寬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且明定洗錢行為的處罰包括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三階段,更納入擴大沒收新制規定,針對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的吸金與詐欺集團,均列為未來執法優先重點。

此外,為落實金流軌跡透明化,包括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公證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要求應有內稽內控機制、常態化教育訓練、專責人員,同時強化公、私部門之查核與執行機制。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案通過,將使我國在國際洗錢防制合作上,達到法制接軌,可在具體個案中完成洗錢犯罪所得分享及贓款返還,符合國際標準的修法成果,未來也會強化宣導,增進全民對洗錢防制的認識,全力提升我國洗錢防制體質,同時也籲請相關主管機關、業界公會等能迅速研訂(修)配套子法,並確實遵循。

【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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