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憶如搞錯時間,該判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2015-10-28 15: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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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如不光是誹謗到蔡英文,還觸犯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使其犯行從洪智坤誹謗案的三個月,往上到誹謗罪最高的兩年,再一下子跳到使人不當選罪最重的五年,哪裡只是這裡的讓她賠上200萬這一點點錢,那麼給馬多害四年的台灣老百姓們,被虐死慘死的不論...這個活受罪又該找誰求償呢?
爆料宇昌案搞錯時間劉憶如判賠蔡英文200萬
2015-10-2802:55:21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四年前競選期間遭影射涉及宇昌案,前經建會主委兼國發基金發言人劉憶如當時說明蔡與宇昌案關係時,搞錯投資說明會附件時間,劉事後澄清道歉,蔡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劉應賠償蔡兩百萬元,可上訴。
蔡英文也對劉憶如、吳敦義及市議員李新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檢方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三人都獲不起訴。
蔡英文參選上屆總統落選後提告,求償對象除劉憶如、劉的助理黃嘉偉外,還包括副總統吳敦義、蔡令怡夫婦,不過,蔡英文與吳敦義上月十五日合意停止訴訟,法律規定,停止訴訟一次為期四個月,可停止兩次,屆期如蔡不遞狀聲請續行審理,視同撤回起訴。
蔡英文提告指出,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的「TaiMed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因此提告向劉、黃求償五百萬元並登報道歉。
劉憶如則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她立即於第二天在聯合晚報澄清,解釋相關文件未依時間排列、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等,她也舉行記者會澄清並表達遺憾,最後仔細核對,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應不致影響蔡名譽。
判決指出,二○○七年三月的文件附件,並沒有蔡英文未來會擔任「TaiMed」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記載,劉憶如說明宇昌案時錯置文件的時間,讓外界誤會蔡在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投資宇昌案,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助理黃嘉偉免賠。
法官認為,劉事後已聯絡晚報以頭版頭題新聞方式澄清,並公開在國發會官網承認錯誤、道歉,當時已有全面回復蔡英文名譽行為,沒必要再重複登報道歉。
劉憶如昨晚表示,預計今天才會回應。
好的,如果爆料時把日期搞錯,發生在非國民黨籍者,是要關三個月
指吳敦義「喬中鋼」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而劉憶如這個爆錯料,也不是檢方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按: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就是指人的評論,意見或看法,無真無假。可是劉憶如這裡拿出來的是政府機關具有公信力的公文..
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的「TaiMed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
但是事實是「...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這個叫做捏造事實,哪裡是啥公評呢,依據大法官釋憲文509號所釋,或維基百科補充說明的「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thattheinformationwas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withrecklessdisregardofwhetheritwasfalseor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鄉親啊,想那劉憶如當時身為馬政府的高官顯貴,經建會之主委,她這裡所出示之公文,是在立法院回答立委詢問時所提出的,而這樣的說明內容,可說一言興邦,一言喪邦。說的若是真的,宇昌案搞不好當場就爆掉,馬英九就輸給蔡英文。說虛偽造假的,宇昌案要等到多年之後才會判出來,而馬英九也已連任,差點賣台,到快卸任了。身為馬政府重要官員,她難道不曉得這樣的嚴重性?退一萬步而言,想那劉憶如是經濟巨擘郭婉容之女,經濟專家,曾任大型財團高階經濟顧問,對數字與邏輯可說極為敏銳,設想當她看到那個立可貼註明的日期,難道不會多想一下,稍稍翻一下內容查證:如果真是這個日期,就是蔡英文的重大政治醜聞,總統也甭選了..那麼她怎麼還能任令一個手下隨便貼張便利貼,就把扭曲捏造的日期恣意在國會殿堂說出來麼?
這個不叫作「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甚麼才叫?
也就是說劉憶如之所犯,恰是憲法509號釋憲文的反證,真實惡意原則的明證。這根本就是鐵證如山到一個不行的誹謗罪鐵證。大家只要問一問洪智坤當時爆料出包,被判三個月的誹謗罪裡,有沒有拿出任一份政府公文,故意製造出與事實不合的便利貼日期,來把日期說錯好誹謗吳敦義?告訴大家,那全是他在臉書上的自說自話,也沒錄影錄音,法官還要傳訊調查相關人等,取得「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始能得判。
所以吳敦義在洪智坤誹謗案裡,是一點損害也沒有,更沒因此就被害到選不到副總統的,法官說洪智坤這裡只損害了..啥?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噗..我這裡千萬可得忍得住笑..都怪記者把標題下得怪怪的:指吳敦義「喬中鋼」洪智坤判3月,害我還以為洪智坤誹謗的是吳敦義咧。但是鄉親啊,大家可千萬別白癡到沒個極限的以為劉憶如宇昌案搞錯日期,害蔡英文選不到總統是誹謗宇昌公司跟它的董事長才該判三個月的喔。
於是我們知道劉憶如除了民事上損害蔡英文的名譽權,要賠她200萬。在刑事上更非檢察官稱的「屬公評之事不罰」,而是具有真實惡意原則的以捏造不實之事誹謗他人名譽
刑法「誹謗罪」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現在早已經被人證明,劉憶如隔天也承認是作假,「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這樣就該罰以誹謗罪了。
復次,我剛剛好像一再提到選不到總統..是了,劉憶如誹謗這個宇昌案時,剛好是蔡英文在競選總統,這就另涉更嚴重的選罷法,
「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不實傳聞罪」
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定有明文,是「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不實傳聞罪」之構成要件為(一)在主觀上,須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意圖(二)在客觀上,則有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事實。
主觀上,劉憶如當然與她同黨的馬英九跟其他人有明確意圖,使候選人蔡英文不當選,好讓馬英九當選連任。
客觀上,劉憶如竟然持造假政府文件公然在國會議事殿堂答詢立委時,就把這番已被證實為假的誹謗文字說了出來,並讓馬英九真的選到連任,損害公眾與台灣人,害蔡英文落選。
綜上,我們知道劉憶如不光是誹謗到蔡英文,還觸犯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使其犯行從洪智坤誹謗案的三個月,往上到誹謗罪最高的兩年,再一下子跳到使人不當選罪最重的五年,哪裡只是這裡的讓她賠上200萬這一點點錢,那麼給馬多害四年的台灣老百姓們,被虐死慘死的不論...這個活受罪又該找誰求償呢?
本文經jun5238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作者 jun5238】 2015/10/28
2015-10-2802:55:21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四年前競選期間遭影射涉及宇昌案,前經建會主委兼國發基金發言人劉憶如當時說明蔡與宇昌案關係時,搞錯投資說明會附件時間,劉事後澄清道歉,蔡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劉應賠償蔡兩百萬元,可上訴。
蔡英文也對劉憶如、吳敦義及市議員李新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檢方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三人都獲不起訴。
蔡英文參選上屆總統落選後提告,求償對象除劉憶如、劉的助理黃嘉偉外,還包括副總統吳敦義、蔡令怡夫婦,不過,蔡英文與吳敦義上月十五日合意停止訴訟,法律規定,停止訴訟一次為期四個月,可停止兩次,屆期如蔡不遞狀聲請續行審理,視同撤回起訴。
蔡英文提告指出,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的「TaiMed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因此提告向劉、黃求償五百萬元並登報道歉。
劉憶如則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她立即於第二天在聯合晚報澄清,解釋相關文件未依時間排列、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等,她也舉行記者會澄清並表達遺憾,最後仔細核對,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應不致影響蔡名譽。
判決指出,二○○七年三月的文件附件,並沒有蔡英文未來會擔任「TaiMed」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記載,劉憶如說明宇昌案時錯置文件的時間,讓外界誤會蔡在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投資宇昌案,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助理黃嘉偉免賠。
法官認為,劉事後已聯絡晚報以頭版頭題新聞方式澄清,並公開在國發會官網承認錯誤、道歉,當時已有全面回復蔡英文名譽行為,沒必要再重複登報道歉。
劉憶如昨晚表示,預計今天才會回應。
好的,如果爆料時把日期搞錯,發生在非國民黨籍者,是要關三個月
指吳敦義「喬中鋼」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而劉憶如這個爆錯料,也不是檢方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按: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就是指人的評論,意見或看法,無真無假。可是劉憶如這裡拿出來的是政府機關具有公信力的公文..
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的「TaiMed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
但是事實是「...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這個叫做捏造事實,哪裡是啥公評呢,依據大法官釋憲文509號所釋,或維基百科補充說明的「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thattheinformationwas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withrecklessdisregardofwhetheritwasfalseor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鄉親啊,想那劉憶如當時身為馬政府的高官顯貴,經建會之主委,她這裡所出示之公文,是在立法院回答立委詢問時所提出的,而這樣的說明內容,可說一言興邦,一言喪邦。說的若是真的,宇昌案搞不好當場就爆掉,馬英九就輸給蔡英文。說虛偽造假的,宇昌案要等到多年之後才會判出來,而馬英九也已連任,差點賣台,到快卸任了。身為馬政府重要官員,她難道不曉得這樣的嚴重性?退一萬步而言,想那劉憶如是經濟巨擘郭婉容之女,經濟專家,曾任大型財團高階經濟顧問,對數字與邏輯可說極為敏銳,設想當她看到那個立可貼註明的日期,難道不會多想一下,稍稍翻一下內容查證:如果真是這個日期,就是蔡英文的重大政治醜聞,總統也甭選了..那麼她怎麼還能任令一個手下隨便貼張便利貼,就把扭曲捏造的日期恣意在國會殿堂說出來麼?
這個不叫作「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甚麼才叫?
也就是說劉憶如之所犯,恰是憲法509號釋憲文的反證,真實惡意原則的明證。這根本就是鐵證如山到一個不行的誹謗罪鐵證。大家只要問一問洪智坤當時爆料出包,被判三個月的誹謗罪裡,有沒有拿出任一份政府公文,故意製造出與事實不合的便利貼日期,來把日期說錯好誹謗吳敦義?告訴大家,那全是他在臉書上的自說自話,也沒錄影錄音,法官還要傳訊調查相關人等,取得「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始能得判。
所以吳敦義在洪智坤誹謗案裡,是一點損害也沒有,更沒因此就被害到選不到副總統的,法官說洪智坤這裡只損害了..啥?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噗..我這裡千萬可得忍得住笑..都怪記者把標題下得怪怪的:指吳敦義「喬中鋼」洪智坤判3月,害我還以為洪智坤誹謗的是吳敦義咧。但是鄉親啊,大家可千萬別白癡到沒個極限的以為劉憶如宇昌案搞錯日期,害蔡英文選不到總統是誹謗宇昌公司跟它的董事長才該判三個月的喔。
於是我們知道劉憶如除了民事上損害蔡英文的名譽權,要賠她200萬。在刑事上更非檢察官稱的「屬公評之事不罰」,而是具有真實惡意原則的以捏造不實之事誹謗他人名譽
刑法「誹謗罪」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現在早已經被人證明,劉憶如隔天也承認是作假,「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這樣就該罰以誹謗罪了。
復次,我剛剛好像一再提到選不到總統..是了,劉憶如誹謗這個宇昌案時,剛好是蔡英文在競選總統,這就另涉更嚴重的選罷法,
「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不實傳聞罪」
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定有明文,是「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不實傳聞罪」之構成要件為(一)在主觀上,須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意圖(二)在客觀上,則有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事實。
主觀上,劉憶如當然與她同黨的馬英九跟其他人有明確意圖,使候選人蔡英文不當選,好讓馬英九當選連任。
客觀上,劉憶如竟然持造假政府文件公然在國會議事殿堂答詢立委時,就把這番已被證實為假的誹謗文字說了出來,並讓馬英九真的選到連任,損害公眾與台灣人,害蔡英文落選。
綜上,我們知道劉憶如不光是誹謗到蔡英文,還觸犯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使其犯行從洪智坤誹謗案的三個月,往上到誹謗罪最高的兩年,再一下子跳到使人不當選罪最重的五年,哪裡只是這裡的讓她賠上200萬這一點點錢,那麼給馬多害四年的台灣老百姓們,被虐死慘死的不論...這個活受罪又該找誰求償呢?
本文經jun5238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作者 jun5238】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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