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煤 李進勇轟中央…嗆聲請釋憲

2015-05-20 10:24:25   650

禁用生煤李進勇轟中央…嗆聲請釋憲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

禁用生煤 李進勇轟中央…嗆聲請釋憲

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議會三讀通過,成為首個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縣市,但經濟部與環保署均指牴觸中央法令,自治條例無效;縣長李進勇昨回擊中央是「騙吃部」、「圍事部」,縣府將據理力爭,若被駁回,將聲請大法官釋憲。

聯合報報導,雲林這項自治條例在議會通過當天,李進勇曾說通過不代表成功,中央可能駁回,他已做好心理準備,向中央力爭,如果仍未獲通過,將會「自我了斷」負責,但未進一步說明內容。

近日傳出經濟部等中央單位「果然」不同意雲林自治條例,李進勇昨在縣議會備詢時表示,能源法授權地方政府管理能源業務,空汙法也規定地方政府具核准操作能源設備許可權,地方制度法也規範環保業務屬地方權限,企業主不能蠻橫,中央部會更不能不講道理。

他表示,雲林縣政府基於嚴正執法立場,確保縣境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才訂定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絕不是任由經濟部等部會官員「說了就算」。

李進勇「遍打」中央部會,經濟部官員指禁燒生煤及石油焦,台灣會供電吃緊、經濟崩盤;雲林縣府不是不配合發電,是反對用高汙染材料;經濟部真正著眼點,是為了六輕一年五百多億元稅收,經濟部顯然是只會恐嚇地方政府的「騙吃部」。

內政部本應站在地制法主管機關立場從法理解釋,卻一味否定地方自治權限,是個「圍事部」;環保署肯定雲林縣府對維護空氣品質的努力,卻說自己無法作主,應該硬起來講話才對。至於衛福部,「我們立法的初衷是維護國民健康,衛福部應負責,結果好像沒他的事,如果不為國民健康講話,這個部可以包起來了」。

他表示,即使與中央部會對抗,可能影響上級補助款,還是對抗到底,「反正雲林已經很壞了,不會更壞」。

與經部口徑一致 環署:地方政府沒有禁用生煤權限

雲林縣政府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宛如投下震撼彈,經濟部能源局多次發出新聞稿回應,環保署長魏國彥18日於立法院詢答時表示,《空污法》中並沒有給地方政府「禁用」的權限,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時應考量整體能源安全,口徑與經濟部一致,遭立委批評是「經濟部環保署」;法規會官員則解釋禁用與許可是《空氣污染防制法》中2條不同的法律用途。

風傳媒報導,近來多個地方政府計畫透過地方自治條例限制轄內生煤使用,甫通過雲林縣議會三讀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即載明「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儘管立意良善,但是否可能因衝擊能源政策及牴觸中央法規而不予通過仍是外界關注焦點,民進黨立委劉建國今天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詢問環保署對自治條例的立場,及是否合乎中央法條。

魏國彥表示,此法條應對環境有幫助,不過目前《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沒有關於「禁用」的規定,雲林縣政府的自治條例恐有牴觸。他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授權地方政府可以用「許可制」發放燃煤工廠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才涉及禁用規定,不過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因此自治條例僅能依第28條作出許可決定,但無權規範禁用事項。

劉建國認為「不許可等於禁用」,並進一步追問,魏國彥則請來法規會官員解說。法規會官員表示,地方自治條例的法源依據是在討論「許可」問題的《空污法》第28條,但雲林縣政府使用「禁用」已涉及第30條的規範規定,兩者觀念不同,是不同的法律用途。

劉建國則追問魏國彥環保署對於此自治條例的立場,魏國彥表示永續發展是非重重要的問題,環保署當然強調環境安全的重要性,但國家能源安全問題應由全國一起考量,劉建國則說環保署應站在環境安全的角度多講幾句話,能源安全問題是經濟部的考量,環保署和經濟部次長口徑一致,根本是「經濟部環保署」。

【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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