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歸化限制多 移盟籲修法納入微罪不罰

2014-12-17 10:40:02   500

【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將排審「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今於立法院外

【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將排審「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今於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指出,現行「國籍法」第3條規定,歸化標準要求「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但用詞抽象,賦予執法人過大詮釋空間,屢屢侵犯新移民的權益。

移盟指出,政府要求新移民歸化須先放棄原國籍,期間容易因現行「國籍法」第3條喪失歸化資格,衍生許多「無國籍」案例,影響新移民及其子女的基本權益。

對此,移盟草案納入「微罪不罰」的原則,排除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緩刑及判處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犯罪紀錄,輕罪不影響新移民歸化權益。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說,身分證是福利、工作保障,但「無犯罪記錄」的歸化條件過於嚴苛,現在社會動則得咎就告你毀謗、過失傷害,均構成犯罪紀錄,儘管新移民沒有惡行,卻因微罪紀錄不得歸化,相當不合理。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辦主任李丹鳳則指出,婚姻移民長期被政府當作「嫌疑犯」看待,申請歸化的過程屢遭刁難;她以韓國為例,儘管韓國是父權社會,但都把新移民當成媳婦來看,且如果母國允許雙重國籍,婚姻移民的姐妹也可取得雙重國籍,批台灣「國籍法」不及格,藉模糊的法律語言限制歸化。

此外,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洪滿枝則表示,現行「入出國移民法」規定,若喪偶,新移民姊妹仍有小孩需要扶養,可申請居留,但一旦孩子年滿十八歲,就必須提出高達五百萬的財力證明才可申請歸化。她痛批台灣政府歧視、不公,新移民辛苦拉拔孩子長大後,竟因財力不足就要被趕回母國,這叫新移民姊妹如何生活?

對此,洪滿枝呼籲,「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將喪偶、或離婚後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外籍配偶列為特殊歸化的適用對象,取消財力證明的限制。

陳玫儀並說,目前國籍法得撤銷國籍相關處分之年限長達五年,過於嚴苛,盼修法能將年限從五年縮短至兩年。

 

作者介紹
延伸閱讀

社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