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國會參與兩岸協商 違憲政分權

2014-02-05 10:29:04   463

關於世新大學客座教授王健壯於聯合報名人堂撰寫「馬英九祇要問自己一句話」一文,主張立法院參與兩岸協商並

關於世新大學客座教授王健壯於聯合報名人堂撰寫「馬英九祇要問自己一句話」一文,主張立法院參與兩岸協商並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陸委會表示,當前憲政制度下,沒有行政權獨攬兩岸事務的問題,議員事前參與協商可能衍生憲政爭議。

聯合報報導,陸委會指出,涉外事務的協商,不論是國際經貿還是兩岸事務,都由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談判,其結果立法部門依法合議行使監督,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也才符合憲法分權的原則,若國會議員事前參與協商談判,混淆行政與立法的分際,將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可能衍生憲政爭議。

因此,民國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兩岸條例第五條規定,兩岸協議是依其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修正,而區分為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行政權負責兩岸協議的規劃與執行,國會則基於事後監督的角色,對兩岸協議進行審議或同意備查。

陸委會表示,依據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院僅設有八個委員會,並非所有部會均有對應成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而陸委會係由內政委員會監督,所有兩岸協議,行政部門均事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陸委會相關的預算及法案,也均由內政委員會審查,監督機制完整且權責專一,運作上並無問題。

此外,陸委會已擬訂強化國會與公眾溝通的精進方案,在兩岸協商的事前、事中與事後,相關政府部門會與立法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與委員,充分溝通、分享資訊與聆聽建議,並依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同時,陸委會也會強化與公眾溝通,絕對不會有行政權獨攬兩岸事務的問題。

王健壯:馬英九祇要問自己一句話

馬英九雖然自稱是守憲的總統,但他反對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卻明顯有違憲之嫌。

自兩岸交流以來,立法院就一直積極爭取兩岸事務的參與權與決策權。廿一年前,辜汪會談簽署四項協議後,立委更連署聲請釋憲,但大法官在三二九號解釋文中,對兩岸協議究竟應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卻並未作出可否的具體解釋。

也因為大法官未作可否解釋,其後任何兩岸協議,都曾引發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分際爭議。馬英九多年來也一再主張,兩岸協商是行政權,不是國會的權力,如果立委也參與,就會混淆了分權的原則,產生責任不清的問題。

但在分權的原則與責任的歸屬問題外,馬英九卻忽略了兩岸事務的特殊性。涉外事務協商的主導權雖然歸屬行政權,但主導並不代表壟斷,行政機關在進行重大涉外事務談判前與談判中,諮商特定國會議員,甚至邀請特定國會議員參與幕後決策,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權力運作常態。而兩岸協商當然屬於重大涉外事務談判,豈有行政權一權獨攬的道理?

更何況,兩岸關係並不同於其他涉外關係,兩岸事務也有異於其他涉外事務,行政機關若死守權力分立原則,去處理這樣的特別關係與特別事務,其結果一定會造成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反撲,反而更不利於兩岸的協商;服貿協議至今仍然卡在立法院,就是具體例證。

再退一步說,即使行政權不願基於「權力分享,責任共擔」的原則,讓國會在兩岸協商過程中享有參與權與決策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馬英九反對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豈不也是混淆了分權原則?

立法院應否成立一個特別組織,不論是常設性的委員會,或任務編組式的小組,都是屬於國會自治事項,而且也有「立法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反對立院設立特別組織,就是總統干預並且侵犯立法權,明顯違背權力分立原則。

再就組織而言,立法院各種委員會的設立,都是相對應於行政院各機關而來,例如行政院有內政部,立法院就有內政委員會。但自行政院成立陸委會以來,立法院卻迄今仍未有一個相對應的大陸事務委員會,可以專責監督陸委會,這是立法院組織架構的嚴重缺陷,本來就應補正。

而且,兩岸關係目前已從轉型進入深化的階段,立法院如果仍然像過去一樣,將兩岸事務的監督權,分散於各個不同的委員會中,不能改變分散的立法權監督獨大的行政權的失衡現象,其結果必然會讓在深化階段中的兩岸協商,更容易引發民意疑慮。

民意常對兩岸協商有所疑慮,並非全然是逢中必反的心理作祟。而行政機關消弭民眾疑慮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讓能夠代表民意的國會,盡量參與兩岸協商的決策過程,如果國會祇能對兩岸協議照單全收,這樣的立法權祇是行政權的附庸而已。

馬英九在短短幾年內改變兩岸關係,確有歷史之功;但他的兩岸政策若要贏得更多民意支持,得到更多民眾信賴,就必須要讓兩岸事務決策權讓更多人分享,而所謂的「更多人」,當然就是民意所在的國會。

其實,馬英九祇要問自己一句話:哪天國民黨又在野時,他會不會贊成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他就會找到「立法權在兩岸協商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這個問題的答案。

【聯合報╱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2014/02/03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4612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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