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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膠食器 標示須完全
2013-07-08 1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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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21日起,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原產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21日起,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及微波等警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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