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塑膠食器 標示須完全

2013-07-08 16:10:45   734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21日起,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原產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21日起,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及微波等警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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