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立院三讀濕地保育法

2013-06-24 14:25:13   626

接軌國際立院三讀濕地保育法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建立濕地分級管制概念、尊重重要濕地

接軌國際 立院三讀濕地保育法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建立濕地分級管制概念、尊重重要濕地範圍內農漁鹽業等現況使用,減少執行糾紛。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上午通過「濕地保育法」,總計42條條文,同法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之。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淑芬、親民黨籍立委李桐豪3人在法案三讀後上台致詞感謝前立委張曉風對推動濕地保育法的貢獻。

李桐豪說,濕地保育法已通過,南港202兵工廠的開發案及國光石化案導致大城鄉的經濟建設問題,政府應根據濕地保育法,未來經濟發展策略在環保前提下,進行經濟開發。

邱文彥說,濕地保育法與世界接軌,這部法將「明智利用」與「零淨損失」概念入法;建立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等分級管制概念,也建立「迴避、減輕、異地補償、生態補償」原則;並充分尊重農業、漁業等現況使用;建立濕地基金與獎勵制度,使濕地保育工作可長可久。

林淑芬說,這是台灣第一部濕地保育法,在強調「零淨損失與明智利用」原則下,也允許既有經濟行為如養蚵、捕魚等,簡單來說「魚照抓、船照跑」但要保育。

濕地保育法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分級管制的強度;濕地定義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同法第21條規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的現況使用。

有關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行為,同法第25條規定,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污染物;違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外,也要接受4至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立院三讀 增訂防過勞條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增訂「防過勞條款」,雇主對輪班等勞工,應採健檢、縮短工時等預防措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檢等;健檢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勞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強化勞動條件工時專案檢查,有效遏止長工時過度工作負荷現象。

附帶決議也規定,對於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的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過勞死者,有應注意而疏於注意情事者,得視其情節,依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業務過失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於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如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因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罹災且需住院治療等職業災害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不得使懷孕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異常氣壓、弓形蟲或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二硫化碳等危害性化學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處理一定重量以上重物、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具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產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也不得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一定重量以上重物處理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保護婦女規定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三讀 國道計程收費有法源

立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國道計程收費實施「免費里程」有法源,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訂差別費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中午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等相關機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1年內完成道路分級,符合一般認知與台灣現況。

民進黨籍立委李昆澤表示,這是公路法民國48年實施後近10年來第一次大修,除配合縣市改制修正原有縣道、鄉道名稱外,增訂公路通行費「減徵」與訂定「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他說,這是因應國道計程收費後,實施「免費里程」政策以及計程收費方式訂定不同費率,賦予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依政策需求訂定收費方式。

公路法第24條增訂「減徵」兩字,並規定通行費費率的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照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公路法第38條增列將公路及市區客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障礙設施、設備,列為申請汽車客運業經營審核的要件,保障身障者使用的權益。

公路法第47條增訂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的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李昆澤說,因應近年遊覽車意外事故增加,尤其去年發生太魯閣韓國團翻車案,肇事原因就是司機未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不熟悉駕駛所致。遊覽車屬於特許行業,撤銷營業執照是非常嚴重的處罰,希望藉此可以改善並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

另外,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合稽查業務時,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業者惡意相向,公路法第57條新增路檢聯稽人員採取必要及保護措施,慰問金也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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