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簽署漁權協定 台灣大獲全勝
協議適用對象:台日漁船

2013-04-18 12:59:30   5039

臺灣地區對日漁業會談傳日願取消'暫定執法線'日媒:日或允許臺灣地區漁船接近釣魚島海域作業據共同社報導

台日漁業協議對象:台日漁船

台日昨天(10日)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大陸漁船是否可進入協議海域捕魚,引起立委關注。農委會表示,台日漁業協議主要適用於台日雙方。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安排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報告「因應大陸地區H7N9禽流感疫情,我國防範疫病入侵之檢疫及預警措施」,並備詢。

台日昨天才簽署台日漁業協議,釣魚台周邊海域漁權仍受朝野立委關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台灣團結聯盟立委許忠信都關心台日協議完成的海域,若有大陸漁船進入,怎麼因應。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表示,台日間設有台日漁業委員會,昨天所簽署的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於台日,兩岸之間目前沒有設漁業委員會,台日之間才有台日漁業委員會可協議雙方如何因應相關實務案例處理。

他指出,從過去到現在,在台日協議海域發生過漁船作業問題的案例,主要是台灣漁船。【中央社】

中國表示關注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10日作出回應,稱中方在台灣對外交往等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貫和明確的。中方對日台有關團體商談簽署漁業協議表示關注。

洪磊強調,中方要求日方切實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和在台灣問題上作出的承諾,審慎處理涉台問題。

台日簽訂漁業協議 馬英九:主權未讓步

總統馬英九10日說,台日漁業協議能夠談成,感到非常欣慰,「我們在主權上沒有任何讓步,但在漁權上有相當程度的增加」。

中國國民黨10日下午召開中央常務委員會,會中傳來台日簽訂漁業協議的好消息,兼任黨主席的馬總統表示欣慰。

殷瑋轉述馬總統在中常會的談話,馬總統說,「我們在主權上沒有任何讓步,但在漁權上有相當程度的增加」。這代表台灣與日本的關係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更顯示出中華民國一方面在主權問題上寸步不讓,另一方面也能夠用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政治實務。

馬總統重申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台附近海域是我國漁民長久以來的傳統漁場,我們漁民還是可以去捕魚,海巡署還是會護漁到底」。

台日簽協議 漁民作業範圍擴大

第17次台日漁業會談今天舉行,雙方同意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台灣漁民在釣島周邊海域作業範圍擴大約4530平方公里。

台日歷經16次漁業會談後,在魚汛來臨之際,今天出現重大突破。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及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下午4時在台北賓館舉行「台日漁業會談暨協議簽署儀式」。

外交部長林永樂隨後舉行記者會表示,雙方簽署「台日漁業協議」,作業範圍將較以往擴大1400平方海里(約4530平方公里),台灣漁民在協議保障的海域範圍內,作業權益將獲得保障,不受干擾。

「協議適用海域」在北緯27度以南,至日本先島諸島以北之間海域,漁民在協議適用海域可安心作業,權益獲得確保。

林永樂表示,中華民國代表在會談中多次強調釣魚台主權,在主權立場上沒有退讓;協議列入免責條款,釣魚台列嶼周邊領海基線12海里,將不包括在協議適用範圍。

他表示,相關未盡事項會透過雙方對等協商,建立漁業委員會的機制,每年1次進行協商。【中央社】

台日簽署漁權協定 防止兩岸聯手保釣

據共同社報導,日本與臺灣地區近日同意就釣魚島列島周邊海域漁業權簽署協定。臺灣地區外事部門10日宣佈,將於10日下午3點在臺北市重啟中斷4年的“台日”漁業談判。預計雙方屆時將簽署上述協定。

雖然臺灣方面主張對釣魚島擁有“主權”,但本次協定不涉及“主權”問題,而將釣魚島附近的日本“專屬經濟區”部分海域定為“共同管理海域”,允許臺灣漁船在相應海域作業。

據分析,日本此舉旨在向臺灣地區做出讓步,以“防止”大陸和臺灣聯手對抗日本。【中新網】

國台辦:維護兩岸漁民在釣魚島漁場權益是兩岸責任

國台辦新聞發言人范麗青10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維護兩岸漁民在這一傳統漁場的漁業權益,是兩岸雙方的責任所在。據台媒報導,臺灣和日本的漁業談判已經取得了進展,據稱,日方將允許臺灣在釣魚島海域12海裏以內,也就是所謂執法線以內進行漁業操作,但是它的前提條件是不允許有登島行為。

對此范麗青回應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在捍衛領土主權的基礎上,維護兩岸漁民在這一傳統漁場的漁業權益,是兩岸雙方的責任所在。【中新網】


台日漁業協議全文

台日今天簽訂漁業協議,台灣漁民除新增3塊作業區塊,雙方並敲定以經緯度劃定「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及「特別合作海域」,確保漁民權益,不再遭到日方干擾。

歷經17年的台日漁業會談獲致重大突破,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及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下午在台北賓館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協議全文如下:

一、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二、(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支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l)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2)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狀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a)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b)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c)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d)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e)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a)台灣與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三、(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四、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台日漁業會談大事記

台日因在釣魚台周邊海域爭議,民國85年8月舉行首次漁業會談,今天的第17次會談達成重大突破,台灣漁民作業範圍擴大。以下為大事記:

--民國85年5月,日本制定「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在領海基線外側200海里劃為經濟海域,與外國經濟海域若重疊,採中線原則處理;此舉損害台灣漁民權益,牽動釣魚台主權爭議問題。為解決漁權爭議,台日決定舉行會談,首次漁業會談在台北舉行。

--民國86年12月,第3次台日漁業會談在台北舉行,雙方協議有關漁業會談定位,不涉及釣魚台主權爭議及專屬經濟海域劃界,並由雙方事務性階層人員就漁船作業水域範圍、船數、漁獲量等議題進行洽商。

--民國89年6月,第6次台日漁業會談在東京舉行,雙方針對「雙方漁船作業情況」、「我國秋刀魚進入日本經濟海域作業要件」、「雙方經濟海域劃界原則及立法情況」等議題交換意見,但無具體結果。

--民國92年11月,行政院邀請有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就台日菲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與相關問題進行研議,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民國94年7月,第15次台日漁業會談在東京舉行,雙方對「北緯27度以南、以北水域管理」議題立場差距甚大。這次會談同意成立「台日漁業工作小組」,設置日後經常性協商機制,以處理緊急事故或緊急救難協助等。

--民國97年6月,中華民國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台附近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撞沉事件並扣留船長,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即發表聲明,重申堅決維護釣魚台主權的立場,外交部長立即召見日本駐台代表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放人、道歉及賠償。

--民國98年2月,第16次台日漁業會談在台北舉行,雙方達成4項共識,包括漁業紛爭應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處理、建立漁業爭端緊急通聯機制、同意由台灣省漁會與大日本水產會就協助處理民事案件進行協商、擇期繼續進行協商。

--民國101年4月,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提出東京都政府購買釣魚台構想。

--民國101年7月,中華保釣協會成員從新北市出發乘坐「全家福號」漁船,在海巡署艦艇的保護下前往釣魚台海域宣示主權。

--民國101年8月,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民國101年9月,日本政府召開閣僚會議,正式確定釣魚台列嶼3座島嶼「國有化」方針後,與地主簽訂買島契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楊進添譴責抗議日方將釣魚台收歸國有,除電召駐日代表沈斯淳回台,也召見日本駐台代表,要求日方撤回決定。

--民國101年9月,以宜蘭漁民為主的「為生存、護漁權」民間保釣活動,集結75艘漁船,從南方澳漁港出發前往釣魚台海域,海巡署出動超過10艘艦艇護航;船隊隔天清晨5時進入釣魚台海域,在距離釣魚台約18海里處集結,一度逼近到距島3海里左右,海巡署、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過程中以水柱互噴。

--民國101年9月,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今井正來台說明日方「國有化」釣魚台的作為,另就台日漁業會談時程、議題,及今後雙邊關係發展交換意見。

--民國101年10月,日本外務大臣玄葉光一郎向台灣釋放訊息,以「懸案」形容釣魚台爭議,呼籲避免升高對立。他並表示能體察「東海和平倡議」及「推動綱領」呈現的基本想法與精神,希望早日重啟漁業談判。

--民國101年11月,中斷近4年的台日漁業會談,在東京舉行第17次會談的首次預備性會議。

--民國102年4月10日,台日舉行第17次漁業會談,雙方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台灣漁民在釣魚台周邊海域作業範圍將較以往擴大約1400平方海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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