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石油船逸漏釀空污 船長、大副緩起訴 環境部開罰

2024-12-17 12:16:37   470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因設備故障及操作疏失,於台北港卸載致癌物質氯乙烯時發生外洩,導致空氣污染。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對印尼籍船長及大副作出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共1300萬元。環境部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船公司開罰新台幣300萬元

一艘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因設備故障及操作疏失,於台北港卸載致癌物質氯乙烯(Vinyl Chloride,VCM)時發生外洩,導致空氣污染。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對印尼籍船長及大副作出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共1300萬元。環境部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船公司開罰新台幣300萬元,航港局另裁罰70萬元。

據調查,該印尼籍船舶2024年8月22日首次停靠新北市台北港進行氯乙烯卸載時,因設備故障及操作疏失,未依規定以氮氣吹管,反而以加壓氯乙烯氣體進行作業,導致有毒氣體逸散。新北市環保局人員透過熱像儀與空氣監測設備,發現異常氣體排放並當場通知業者改善。然而,10月18日該船再度停靠台北港時,經聯合稽查再次發現氯乙烯氣體外洩,船上設備依舊未經完整檢修與維護。

士林地檢署指出,氯乙烯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並列為致癌物質第一級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的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船舶在運輸與裝卸期間,均需確保設備完整,防止氣體逸漏,且作業完成後,需以氮氣配合檢測管線內殘留氣體,確認無毒物殘留。然而,該船在兩次作業中均未落實相關規範,造成空氣污染。

檢方認定,該船印尼籍M姓船長與大副未盡檢修、維護設備的義務,涉嫌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依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但考量兩人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偵結後作出緩起訴處分,須支付公庫共1300萬元,船長與大副分別負擔350萬元與950萬元。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表示,除了士林地檢署的處分外,環境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船公司開罰新台幣300萬元,航港局則依違反《商港法》處以70萬元罰鍰。此外,環境部已提出全國性「港區船舶裝卸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專案查核計畫」,聯合交通部及地方政府加強監管各港區船舶裝卸含有HAPs(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的作業,要求業者落實防制措施,杜絕類似污染事件再發生。

環境部指出,氯乙烯屬致癌物質,雖然事發當時逸散的氣體並未對鄰近居民造成影響,且風向朝海上擴散,但仍必須確保作業安全與環境保護。該船經檢警環單位聯合要求,已完成設備修復並通過複查後才准予離港。
【圖片來源:中央社(士林地檢署提供)】
作者介紹
延伸閱讀

社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