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事故台鐵向司機求償 二審尤振仲判賠293萬

2024-10-11 18: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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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列車在行經宜蘭縣蘇澳新馬站時發生出軌翻覆事故,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事故調查及法律程序歷經多年,至今仍在進行。台鐵向尤振仲求償。一審判台鐵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尤振仲賠29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列車在行經宜蘭縣蘇澳新馬站時發生出軌翻覆事故,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事故調查及法律程序歷經多年,至今仍在進行。台鐵向尤振仲求償。一審判台鐵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尤振仲賠29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事故調查,該次翻覆的主要原因是司機員尤振仲未依規定重啟列車的自動防護系統(ATP),並以超過限速的140公里高速行駛進入彎道。法院根據證據顯示,事故是由於列車超速,導致無法應對彎道的力道而出軌,造成車輛翻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和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的報告也指出,尤振仲駕駛的列車在事故發生時,車速超過傾覆臨界速度,與翻覆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在刑事部分,尤振仲因過失致死罪被起訴。一審與二審法院認定,尤振仲疏忽職責,未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刑期確定。另一方面,民事部分,受害乘客之一的蘇姓男子提起訴訟,要求台鐵賠償。法院最終判定台鐵需賠償蘇男536萬餘元,加上此前已支付的慰問金與撫卹金,總計賠償金額達587萬餘元。
台鐵在支付賠償金後,隨即向尤振仲提告,要求他分擔一半的賠償金額,約293萬餘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鐵敗訴,認為尤振仲只是基層司機,無法自行決定是否停駛或更換故障車輛,且台鐵內部在列車發生故障後,未能及時發現並處理,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法院認為尤振仲的過失尚未達到重大程度,排除台鐵的求償權。
然而,台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判決,認定尤振仲在駕駛過程中未依規定操作,導致重大事故,因此需對台鐵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他應賠償台鐵293萬餘元。二審法院強調,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並超速駕駛,已屬過失行為,台鐵有權依民法規定向其追討部分賠償。
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尤振仲持續辯稱,事故原因不單單是他個人的操作失誤,還涉及台鐵的系統性問題。尤振仲指出,當時列車已經有兩顆主風泵故障,台鐵未及時更換車輛,並要求他繼續駕駛至花蓮,這樣的決策才是事故發生的遠因。此外,他也強調,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台鐵應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可靠的設備,事故的發生與台鐵的管理不當有關。
雖然尤振仲的主張在一審獲得部分支持,但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台鐵作為國營鐵路事業,固然有其管理責任,但尤振仲作為列車司機,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案件目前仍有上訴空間,後續可能仍將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儘管台鐵已針對事故後的安全問題進行多項改革,但相關法律訴訟仍在進行中。該案目前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備受關注。
根據事故調查,該次翻覆的主要原因是司機員尤振仲未依規定重啟列車的自動防護系統(ATP),並以超過限速的140公里高速行駛進入彎道。法院根據證據顯示,事故是由於列車超速,導致無法應對彎道的力道而出軌,造成車輛翻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和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的報告也指出,尤振仲駕駛的列車在事故發生時,車速超過傾覆臨界速度,與翻覆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在刑事部分,尤振仲因過失致死罪被起訴。一審與二審法院認定,尤振仲疏忽職責,未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刑期確定。另一方面,民事部分,受害乘客之一的蘇姓男子提起訴訟,要求台鐵賠償。法院最終判定台鐵需賠償蘇男536萬餘元,加上此前已支付的慰問金與撫卹金,總計賠償金額達587萬餘元。
台鐵在支付賠償金後,隨即向尤振仲提告,要求他分擔一半的賠償金額,約293萬餘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鐵敗訴,認為尤振仲只是基層司機,無法自行決定是否停駛或更換故障車輛,且台鐵內部在列車發生故障後,未能及時發現並處理,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法院認為尤振仲的過失尚未達到重大程度,排除台鐵的求償權。
然而,台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判決,認定尤振仲在駕駛過程中未依規定操作,導致重大事故,因此需對台鐵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他應賠償台鐵293萬餘元。二審法院強調,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並超速駕駛,已屬過失行為,台鐵有權依民法規定向其追討部分賠償。
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尤振仲持續辯稱,事故原因不單單是他個人的操作失誤,還涉及台鐵的系統性問題。尤振仲指出,當時列車已經有兩顆主風泵故障,台鐵未及時更換車輛,並要求他繼續駕駛至花蓮,這樣的決策才是事故發生的遠因。此外,他也強調,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台鐵應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可靠的設備,事故的發生與台鐵的管理不當有關。
雖然尤振仲的主張在一審獲得部分支持,但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台鐵作為國營鐵路事業,固然有其管理責任,但尤振仲作為列車司機,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案件目前仍有上訴空間,後續可能仍將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儘管台鐵已針對事故後的安全問題進行多項改革,但相關法律訴訟仍在進行中。該案目前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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