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性侵案可報導教保員個資? 衛福部:最快1個月定原則

2024-07-17 18:04:21   2489

衛福部17日下午緊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在1個月內制定「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以平衡兒少保護與媒體報導之間的需求。

台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發生教保員性侵害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此事件在媒體報導上引起諸多爭議。為此,衛生福利部(衛福部)17日下午緊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在1個月內制定「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以平衡兒少保護與媒體報導之間的需求。

根據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受害兒少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然而,近期的幼兒園性侵害事件中,媒體報導受限,使得許多家長和社會大眾無法獲知事件真相,並質疑法律是否過度保護加害者隱私,從而無法有效保護兒少及其家庭。

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在記者會上強調,兒少權法第69條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已經受害或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並未規定不得報導事件本身或保護加害人隱私。基於媒體報導認定困難且擔心誤踩紅線挨罰,衛福部將儘速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媒體公會代表及相關專家共同討論,制定具體的媒體報導原則,最快一個月內出爐。

呂建德指出,科技發展和社會變遷快速,政府會因應社會發展來進行相關修法。同時,地方政府應基於職責盡督導之責,中央將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與保障家長及兒少權益。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補充說明,現行法令中包含例外不罰的情況,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時,可以適度揭露相關資訊。未來的報導原則將在修法時一併考量,廣納各界意見,以確保法規的周延性和適應性。

郭彩榕進一步解釋,監察院已依據兒少權法第69條第4項之例外規定,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眾利益,經行政機關審議後適度揭露,對外公布園所及加害者名字。她呼籲媒體在此期間應發揮同理心,揭露資訊時應避免兒少二度傷害。

【圖片為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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