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揭露性騷擾案遭安全威脅 監院糾正台大促確實改善

2024-07-11 17: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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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去年爆發多起性騷擾事件,監察院針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指出台大未能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導致揭露性騷擾事件的學生遭受安全威脅,甚至需要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台灣大學。
台灣大學去年爆發多起性騷擾事件,監察院針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指出台大未能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導致揭露性騷擾事件的學生遭受安全威脅,甚至需要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台灣大學。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指出,台灣大學發生包括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甲師)性騷擾多名學生,以及宿舍輔導員(乙員)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甲生)等事件。經台大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但副教授性騷擾成立。
調查發現,台大於2022年9月得知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性騷擾事件,並進行校安通報。然而,乙員仍在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檢察官因此以跟騷法及強制罪等提起公訴。台大未能有效減少雙方接觸機會,並及時採取防治和保護措施,顯示處理不當。宿舍輔導員作為處理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的第一線人員,未能提供適當輔導、建立行為準則及相關訓練,也存在疏失。
調查報告還指出,台大某學院副教授對一名受害學生的性騷擾事件,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但校方未主動協調論文的智慧財產權,導致該生在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台大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擔保護學生權益的責任,難辭其咎。
監委指出,台大已新增規定,指導教授若對研究生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研究生可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保護受害者。然而,這一規定在實施細節上仍有不足,例如請求是否需在性平會決議成立後,以及性平會決議不成立時,師生如何維繫指導關係和提供救濟管道等問題,處置均不周延。
調查報告指出,台大性平會在處理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的性騷擾事件時,基於兩人當時的友好信任關係,認定乙員行為不構成性騷擾。然而,調查發現,甲生與乙員之間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權勢關係,甲生主觀上感受到被乙員追求並對其行為不喜歡,但因權勢關係不敢聲張。調查認為,乙員是否藉由指導甲生機會對其做出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仍有進一步究明的必要。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指出,台灣大學發生包括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甲師)性騷擾多名學生,以及宿舍輔導員(乙員)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甲生)等事件。經台大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但副教授性騷擾成立。
調查發現,台大於2022年9月得知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性騷擾事件,並進行校安通報。然而,乙員仍在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檢察官因此以跟騷法及強制罪等提起公訴。台大未能有效減少雙方接觸機會,並及時採取防治和保護措施,顯示處理不當。宿舍輔導員作為處理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的第一線人員,未能提供適當輔導、建立行為準則及相關訓練,也存在疏失。
調查報告還指出,台大某學院副教授對一名受害學生的性騷擾事件,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但校方未主動協調論文的智慧財產權,導致該生在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台大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擔保護學生權益的責任,難辭其咎。
監委指出,台大已新增規定,指導教授若對研究生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研究生可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保護受害者。然而,這一規定在實施細節上仍有不足,例如請求是否需在性平會決議成立後,以及性平會決議不成立時,師生如何維繫指導關係和提供救濟管道等問題,處置均不周延。
調查報告指出,台大性平會在處理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的性騷擾事件時,基於兩人當時的友好信任關係,認定乙員行為不構成性騷擾。然而,調查發現,甲生與乙員之間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權勢關係,甲生主觀上感受到被乙員追求並對其行為不喜歡,但因權勢關係不敢聲張。調查認為,乙員是否藉由指導甲生機會對其做出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仍有進一步究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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