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7年偷拍3792人獲利逾千萬遭起訴 地點遍及北市捷運站、高中

2024-05-02 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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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民國106年起在北部市區隨機偷拍女子及少女,後製分類後在網路兜售,藉此牟利上千萬買房,受害者高達3792人;雄檢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嫌起訴廖男。
廖姓男子民國106年起在北部市區隨機偷拍女子及少女,後製分類後在網路兜售,藉此牟利上千萬買房,受害者高達3792人;雄檢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嫌起訴廖男。
高雄地檢署接獲民眾檢舉後,去年12月12日前往廖男台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等處所搜索,將他拘提到案,訊後聲押獲准,但羈押期限2個月屆期後並未延押。
檢方統計被害人數達3792人,自108年起不法獲利1006萬2958元,檢察官同時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依法查扣被告名下不動產、金融帳戶存款162萬多元及各類有價證券,近日偵結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
據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新聞,本署前接獲民眾檢舉疑有妨害性隱私影像在網路流傳之情資,立即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於 112 年 12 月 12 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廖○○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居處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拘提廖○○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經承辦檢察官詳加調查事證,積極查扣被告之犯罪所得,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偵查終結公告,檢察官認定廖姓被告涉犯下列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全案總計被害人數逾3,792 人,廖○○自 108 年起算不法獲利達 1,006 萬 2,958 元,檢察官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依法查扣被告之犯罪所得市價約1 千萬餘元(包含被告名下不動產 1 戶、金融帳戶存款 162 萬餘元及各類有價證券 1 萬 4 千餘股)。
廖○○自 106 年間起,在臺北市區之捷運站、百貨公司、高中等處所,以將 Gopro 攝像頭藏匿於背包,隨機尋找已滿或未滿 18 歲之不知情女子或高中職女學生,無故以低角度攝錄渠等女子裙底包括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裙底內褲等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等性影像,另從其他管道取得遭偷拍裙底之性影像。嗣廖○○再就上開性影像進行後製、分類及打上浮水印,自 107 年 11 月中旬起在 LINE 群組以每片新臺幣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價格,販賣或與他人交換檔案;復於 112 年 2 月下旬起,在通訊軟體 Telegram 經營某頻道販賣上開性影像,並將上述性影像予以編號、分類製成目錄,俾利買家瀏覽選購,而買家購買前,須先儲值泰達幣(換算為新臺幣約 2 千餘元)加入會員,接著即可獲贈若干性影像影片及 2,000 點數作為看片金,若欲再儲值,則以泰達幣或新臺幣 1,000 元兌換 1,000 點數,每片價位計算 200 元至 900元不等,會員並分為 3 個等級,一般會員為露臉目錄不含裙底圖,而一般 VIP 會員及尊貴 VIP 會員,目錄含裙底圖,且均有制服學生系列購買權限。
被告廖○○所為涉犯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4 項、第 2 項之販賣未經他人同意攝錄之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4 項、第 3 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同條例第 38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販賣少年之性影像,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成年人故意非法利用少年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
高雄地檢署接獲民眾檢舉後,去年12月12日前往廖男台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等處所搜索,將他拘提到案,訊後聲押獲准,但羈押期限2個月屆期後並未延押。
檢方統計被害人數達3792人,自108年起不法獲利1006萬2958元,檢察官同時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依法查扣被告名下不動產、金融帳戶存款162萬多元及各類有價證券,近日偵結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
據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新聞,本署前接獲民眾檢舉疑有妨害性隱私影像在網路流傳之情資,立即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於 112 年 12 月 12 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廖○○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居處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拘提廖○○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經承辦檢察官詳加調查事證,積極查扣被告之犯罪所得,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偵查終結公告,檢察官認定廖姓被告涉犯下列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全案總計被害人數逾3,792 人,廖○○自 108 年起算不法獲利達 1,006 萬 2,958 元,檢察官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依法查扣被告之犯罪所得市價約1 千萬餘元(包含被告名下不動產 1 戶、金融帳戶存款 162 萬餘元及各類有價證券 1 萬 4 千餘股)。
廖○○自 106 年間起,在臺北市區之捷運站、百貨公司、高中等處所,以將 Gopro 攝像頭藏匿於背包,隨機尋找已滿或未滿 18 歲之不知情女子或高中職女學生,無故以低角度攝錄渠等女子裙底包括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裙底內褲等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等性影像,另從其他管道取得遭偷拍裙底之性影像。嗣廖○○再就上開性影像進行後製、分類及打上浮水印,自 107 年 11 月中旬起在 LINE 群組以每片新臺幣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價格,販賣或與他人交換檔案;復於 112 年 2 月下旬起,在通訊軟體 Telegram 經營某頻道販賣上開性影像,並將上述性影像予以編號、分類製成目錄,俾利買家瀏覽選購,而買家購買前,須先儲值泰達幣(換算為新臺幣約 2 千餘元)加入會員,接著即可獲贈若干性影像影片及 2,000 點數作為看片金,若欲再儲值,則以泰達幣或新臺幣 1,000 元兌換 1,000 點數,每片價位計算 200 元至 900元不等,會員並分為 3 個等級,一般會員為露臉目錄不含裙底圖,而一般 VIP 會員及尊貴 VIP 會員,目錄含裙底圖,且均有制服學生系列購買權限。
被告廖○○所為涉犯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4 項、第 2 項之販賣未經他人同意攝錄之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4 項、第 3 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同條例第 38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販賣少年之性影像,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成年人故意非法利用少年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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