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棧產品再檢出蘇丹紅 高市府追罰120萬、停業6個月

2024-03-11 11:45:32   1963

高市府衛生局10日表示,1日查扣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多項產品檢驗,8日晚間再檢出1批含蘇丹紅成分,依法加重停業處分6個月、併追加重罰新台幣120萬元。

綜合報導,高市府衛生局10日表示,1日查扣「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多項產品檢驗,8日晚間再檢出1批含蘇丹紅成分,依法加重停業處分6個月、併追加重罰新台幣120萬元。

高市衛生局針對高雄下游3家業者稽查,其中2家製成沙茶粉全數售完,已通知下游回收退貨,1家持續聯繫中。

經查,3家業者皆未營業,其中2家進貨原料製成沙茶粉已全數售完,通知下游回收退貨,1家持續聯繫中。衛生局表示,將持續監督違規產品下架並回報回收數量。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消息,針對113年3月1日查扣「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輸入及「製售」多項產品逐項檢驗,檢驗結果陸續出爐,於3月8日晚間再檢出一批(輸入許可證號:IFT12AI0090304)含蘇丹紅成分,除先前已公布8批違規產品外、再新增1批。該批為同報驗單號,內含2個有效日期產品,均檢出含有蘇丹紅成分5-22ppb(限量標準:不得檢出),立即清查下游流向。經查案內原料及「製售」之產品共21,035公斤,流向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並已通知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監督下架。針對上述違規事證,衛生局依法加重「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停業處分6個月、併追加重罰120萬元;本案累積罰款438萬元。

衛生局強調,蘇丹紅色素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不得使用於食品中,全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再依同法第49條規定依其情節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倘查有違法,必定嚴懲不法業者,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

津棧買中國農村原料加工賣進台灣 3嫌交保雄檢將抗告
雄檢偵辦蘇丹紅辣椒粉案,查出津棧國際實際李姓負責人以親友名義在台設10家公司並於中國農村收購辣椒粉原料進口加工,9日聲押李男與2女員工,法院裁定3人交保,檢方將抗告。

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新聞,本署前於 113 年 3 月 1 日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轄內廠商所製造產品經檢出含有「蘇丹紅」之情事,隨即指派本署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莊玲如、檢察官李侑姿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等單位,至涉案業者相關處所 2 處進行搜索,查扣相關帳冊、電磁紀錄等,並指示衛生局查封違規產品共 32,739 公斤,另針對現場違規產品進行抽檢,另帶回被告李○○(男,66 年次)及其配偶 2 人進行調查,2 人於訊後請回。嗣本署檢察官密集檢視查扣所得相關資料後,再於同月 8 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查處資安科、保七第三大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會同高雄市衛生局、食藥署南部管理中心等單位至涉案業者相關處所4 處進行搜索,並拘提被告李○○、吳○○(女,64 年次)、謝○○(女,72 年次)、章○○(女,62 年次)等 4 人及通知證人 5 人到案進行訊問。本署檢察官於9日晚間訊問完畢,經綜合卷內事證,認被告李○○、吳○○、謝○○等 3 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10 款及同法第 49 條第 2 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滅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章○○經檢察官諭令以新臺幣 10 萬元交保候傳。嗣法院審理後,認被告 3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逃亡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諭知李○○以新臺幣 80 萬元交保、被告吳○○、謝○○則以 20 萬元交保,本署檢察官將提出抗告。

本案李男涉嫌以其親友掛名為負責人,在臺灣地區成立「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杰○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初○○○素食食品有限公司」、「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玉○○有限公司」、「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淞○實業有限公司」、「龍○○○食品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李男並在大陸地區成立與臺灣地區同名之「龍○○○食品有限公司」,吳女、謝女、章女則分別為公司之倉管、品管及會計人員。其間李男先以大陸地區公司之名義向大陸地區不特定農村收購製作辣椒粉之原料並進行初步加工後,再出售予渠等所成立之臺灣地區公司,並由該等公司在臺灣進行第二次混料加工後,出貨與下游廠商。而上開公司自 107年間起,即陸續遭檢出所進口之產品含有「蘇丹紅」色素,仍繼續向「龍○○○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且為規避檢查,復變更以香港某公司之名義為出口商持續自大陸地區進口辣椒粉原料。另李男公司於110 年間曾出貨與小○坊公司之「青辣椒粉」,經小○坊公司自行委託檢驗公司檢驗,發現檢出「蘇丹紅」色素,而退貨與李男公司,詎李男復將同批貨品再出貨與另一廠商。後續本署檢察官仍將持續清查、比對相關帳冊資料,以釐清案情全貌。

本案係透過本署民生安全平台機制,發揮即時通報、即時查緝之功能,由本署檢察官即時介入指揮偵辦,並協助高雄市衛生局進行查扣相關產品及證物,始能及早進行後續下架、通報等行政流程,本署將持續在現有民生安全平台的基礎下,加強與地方衛生機關之聯繫,共同確保民眾食品安全。本署並呼籲不法之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署對於食品安全絕對零容忍,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安全。


【圖片來源:翻攝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作者介紹
延伸閱讀

社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