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疑因噪音殺鄰居2死 檢方求處死刑:手段凶殘無悔意

2024-01-12 16: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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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去年9月發生一起命案,吳姓男子懷疑樓上羅姓夫婦製造噪音,持刀砍人致夫妻雙亡,雄檢偵結後,今天審酌其手段凶殘、毫無悔意,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
綜合報導,高雄市苓雅區去年9月發生一起命案,吳姓男子懷疑樓上羅姓夫婦製造噪音,持刀砍人致夫妻雙亡,雄檢偵結後,今天審酌其手段凶殘、毫無悔意,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
高雄36歲羅姓男子和35歲妻子去年9月15日上午在苓雅區家中身中數刀死亡,警方查出樓下鄰居吳男因不滿噪音擾鄰,上樓敲羅姓夫妻家門,同住小孩開門後,吳男便入屋持刀砍人,2名未成年孩童向大樓管理員求救,但羅姓夫妻傷勢過重當場不治,吳男則在屏東落網。
據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新聞,本署轄區於 112 年 9 月 15 日上午發生某大樓住戶持刀刺殺鄰居夫妻造成兩死案件,本署獲報後立即指派當日外勤檢察官詹美鈴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專案小組迅速鎖定吳姓被告涉有重嫌,並於案發後 3 小時內火速將被告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獲准。本案歷經四個月偵查,被告於偵查中經多次提訊均行使緘默權,然承辦檢察官積極調查事證,詳加勾稽比對大樓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綜合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之鑑定結果、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詢)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 11 人,檢察官並考量 2 名孩童心理狀況,委請醫院協助評估個案身心狀況與進行心理鑑定,在醫師及心理師陪同下進行訊問,透過專業及嚴謹的程序,減少重複陳述,鞏固證詞的證據能力。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
吳姓被告為本市某大樓住戶,被害夫妻與其 2 子同住在被告住家樓上,吳姓被告因不明原因,基於預謀殺人之犯意,於 112 年 9 月 15 日 7 時許,持自備之刀械 1 支,自樓梯步行上樓至被害人住處,因該處大門未關,被告隨即進入客廳,見被害妻子在客廳準備帶 2 子上學,竟當 2 稚子面前,一言未發,持刀砍刺被害妻子,致其身中胸、腹等 5 處銳力傷,刺入肺、肝等部位,致左側大量血胸、左腹部壁臟器外露而當場死亡,隨後吳姓被告再進入主臥室,持刀砍刺未著衣物之被害丈夫,造成被害丈夫身中胸、肩等 8 處銳力傷,刺入心、肺等部位,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
檢察官審酌以下幾點理由,認為被告所為係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已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並考量刑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情形,認被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維法紀:
1.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日清晨,被害妻子正為 2 子準備上學之際,未明示其原因,即持預先準備之刀具,逕自進入屋內客廳,而被告於見得當時在場 2 子稚幼及天真臉龐,猶未能喚醒其良知,仍基於殺人之犯意,猛力持刀刺砍被害妻子數刀,造成被害妻子倒地大量失血,而於此之際,被害丈夫仍在房間內熟睡,對於房間外所發生之事毫無所悉,不足以對被告造成任何威脅,被告於砍殺被害妻子倒地,大可逕自離開,詎被告竟仍未停止其殺意,復再持刀進入房內將全身赤裸、躺臥床上之被害人丈夫猛力刺砍數刀在地,顯見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堪認被告之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參照ICCPR 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第 35 段意旨),當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2.被告僅於初為警逮捕時,曾口頭坦承犯行,其後歷經警、偵訊均行使緘默權,且於犯後旋即騎車逃逸且以變裝、滅證方式掩人耳目,顯見其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3.被告毫無任何緣由,在被害人幼子面前行兇,不僅造成幼子自責心理,2 子更因當場目睹殺人經過,導致身心受創,其所面臨失親之痛,凡為人父母、子女者,均當可感同身受,被告所為不僅奪去被害人 2 人生命,更奪去數個家庭對於幸福美好未來的期待,其所侵害之法益至深且鉅,且無可回復。
4.另被告犯後迄今均行使緘默權,亦未曾就其犯行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道歉或懺悔之意,難認其已就其錯誤行真心悔悟;佐以被告於犯罪時之年齡,縱量處無期徒刑,俟其符合假釋要件得以出監,被告亦已年近 90,顯無何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亦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圖片來源:中評社 資料照】
高雄36歲羅姓男子和35歲妻子去年9月15日上午在苓雅區家中身中數刀死亡,警方查出樓下鄰居吳男因不滿噪音擾鄰,上樓敲羅姓夫妻家門,同住小孩開門後,吳男便入屋持刀砍人,2名未成年孩童向大樓管理員求救,但羅姓夫妻傷勢過重當場不治,吳男則在屏東落網。
據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新聞,本署轄區於 112 年 9 月 15 日上午發生某大樓住戶持刀刺殺鄰居夫妻造成兩死案件,本署獲報後立即指派當日外勤檢察官詹美鈴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專案小組迅速鎖定吳姓被告涉有重嫌,並於案發後 3 小時內火速將被告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獲准。本案歷經四個月偵查,被告於偵查中經多次提訊均行使緘默權,然承辦檢察官積極調查事證,詳加勾稽比對大樓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綜合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之鑑定結果、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詢)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 11 人,檢察官並考量 2 名孩童心理狀況,委請醫院協助評估個案身心狀況與進行心理鑑定,在醫師及心理師陪同下進行訊問,透過專業及嚴謹的程序,減少重複陳述,鞏固證詞的證據能力。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
吳姓被告為本市某大樓住戶,被害夫妻與其 2 子同住在被告住家樓上,吳姓被告因不明原因,基於預謀殺人之犯意,於 112 年 9 月 15 日 7 時許,持自備之刀械 1 支,自樓梯步行上樓至被害人住處,因該處大門未關,被告隨即進入客廳,見被害妻子在客廳準備帶 2 子上學,竟當 2 稚子面前,一言未發,持刀砍刺被害妻子,致其身中胸、腹等 5 處銳力傷,刺入肺、肝等部位,致左側大量血胸、左腹部壁臟器外露而當場死亡,隨後吳姓被告再進入主臥室,持刀砍刺未著衣物之被害丈夫,造成被害丈夫身中胸、肩等 8 處銳力傷,刺入心、肺等部位,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
檢察官審酌以下幾點理由,認為被告所為係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已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並考量刑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情形,認被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維法紀:
1.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日清晨,被害妻子正為 2 子準備上學之際,未明示其原因,即持預先準備之刀具,逕自進入屋內客廳,而被告於見得當時在場 2 子稚幼及天真臉龐,猶未能喚醒其良知,仍基於殺人之犯意,猛力持刀刺砍被害妻子數刀,造成被害妻子倒地大量失血,而於此之際,被害丈夫仍在房間內熟睡,對於房間外所發生之事毫無所悉,不足以對被告造成任何威脅,被告於砍殺被害妻子倒地,大可逕自離開,詎被告竟仍未停止其殺意,復再持刀進入房內將全身赤裸、躺臥床上之被害人丈夫猛力刺砍數刀在地,顯見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堪認被告之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參照ICCPR 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第 35 段意旨),當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2.被告僅於初為警逮捕時,曾口頭坦承犯行,其後歷經警、偵訊均行使緘默權,且於犯後旋即騎車逃逸且以變裝、滅證方式掩人耳目,顯見其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3.被告毫無任何緣由,在被害人幼子面前行兇,不僅造成幼子自責心理,2 子更因當場目睹殺人經過,導致身心受創,其所面臨失親之痛,凡為人父母、子女者,均當可感同身受,被告所為不僅奪去被害人 2 人生命,更奪去數個家庭對於幸福美好未來的期待,其所侵害之法益至深且鉅,且無可回復。
4.另被告犯後迄今均行使緘默權,亦未曾就其犯行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道歉或懺悔之意,難認其已就其錯誤行真心悔悟;佐以被告於犯罪時之年齡,縱量處無期徒刑,俟其符合假釋要件得以出監,被告亦已年近 90,顯無何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亦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圖片來源:中評社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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