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中生命案 國教盟:少保官未發揮作用

2024-01-10 12: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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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國教行動聯盟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少保官無法發揮作用,少輔會功能限縮,司法體系應補好保護的漏洞,和黑幫搶人。
綜合報導,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國教行動聯盟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少保官無法發揮作用,少輔會功能限縮,司法體系應補好保護的漏洞,「和黑幫搶人。」
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9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常出現「少保官沒空、少輔會也不來。」把責任都丟給學校,輔導老師根本無法應付。
國教盟青年部代表、東吳法律系學生李雨函表示,非行少年課餘時間多半參與在宮廟或幫派活動,即使曾接受感化教育,仍難擺脫群體影響。
據國教行動聯盟臉書消息,12月25日中午,新北某國中發生令人遺憾的割頸殺人事件,導致郭姓少年身故,國教盟於12月27日發佈新聞稿,指出中介教育問題與曝險少年問題,教育部立即回應新聞稿內容並作處理,然而事件發生至今兩週,與少年保護息息相關的司法院卻不動聲色、銷聲匿跡,迄今未對外說明。第一個須檢討的是,對外都是以不公開為由,不能討論也不對外說明。第二個須檢討的是,國內還有許多觸法、保護管束、曝險嚴重、參加黑幫、行為偏差等非行少年,會不會再有類似新北少年殺人事件出現?司法系統的盤點與預防對策為何?
少年觸法照理來說應該是司法判決後的一條龍服務,為何演變成是多頭馬車的輔導制度?主要是因為少事法修法過後,改為「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明顯缺乏配套措施的緣故。行政輔導先行後,司法卻未及時介入便產生漏洞:一方面曝險少年定義過於侷限,導致黑幫也不在範圍內;另一方面少輔會因著只收曝險少年個案,導致案量太低失去功能,改制後卻脫離與校園接軌。試問,當校園的老大級學生面臨此時少保官沒空,少輔會也不來,單靠專輔老師肉搏戰能贏嗎?
國教盟青年部代表、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的李雨函表示:現今校園權力地位已轉變成為:非行少年>家長>老師>守本分學生。這些非行少年恣意妄為,直接威脅了守本分學生的自我發展,如此次事件中,國三楊姓風紀股長善盡幹部職責,卻落得被割喉之下場,即為明證。
而這些非行少年課餘時間多半參與在宮廟或幫派活動,即使曾接受感化教育,仍難以擺脫群體影響。因此若要治本,應協助這些非行少年儘早脫離宮廟生活、徹底離開黑幫勢力影響範圍方為正辦。
對此事件,國教盟並表達以下立場:
一、少保官無法發揮專責輔導效用: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是真正對於曝險少年執行保護管束、社區處遇的專責人員。針對像新北國中生割頸案的加害學生,少年保護官早就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以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條召開以學生為核心之防治再犯的網絡會議了,否則學校輔導人員等如何得知犯罪防治工作的相關知識?如何配合少年保護官觀護處遇政策?
國教盟強烈建議:1.少保官需要求社工、心理、輔導、犯防相關背景才能適任輔導工作。2.少年保護官與少年調查官需要分工明確,讓保護官能確實的與學校對接個案。3.少保官要能對個案有完整評估,需提供其社工師 心理師與毒品防治專家等專業人才資源給予協助。
二、新制少輔會功能限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另依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所以依新修正之少事法只有此三種樣態之曝險少年得以由少輔會協助輔導。
國教盟主張:少事法對曝險少年之定義過於狹隘,並且樣態也已改變, 如108年修法前包括「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等樣態均未列入,需要立刻修正。建議以個案評估的方式處理。
每年進入少年法院裁定審理終結約9000到10000人,2022年統計,共有46%、4000多人交付「保護管束」,然而依據少輔會工作報告,自2023年7月至11月,少輔會僅收到541案,開案輔導302案。
當少輔會限縮於曝險三樣態的狀況下,其權力與位階模糊不清,導致案件量始終過低,社會安全網主責的衛福部也不只一次提出檢討,少輔會被期待發揮功能,卻因位階太低無法整合其他部門資源,形同自我限縮。國教盟建議少輔會目前僅輔導保護管束不到一成的個案實在太少,應擴大其協助的類型與範圍。
三、應強化少年事件之犯罪研究:
依少事法第 83 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國教盟建議:對觸法少年、曝險少年應保護其個資不外洩,但對犯罪防治研究者,則應同意其取得少年觸法事件之完整案情及背景資訊,並進行長期追蹤,以便有效發展犯罪防治策略,
國教盟嚴正呼籲主管機關應切實檢討非行少年輔導機制成效不彰問題,才能修補少年保護漏洞,和黑幫搶人,避免今日的非行少年,成為明日的成人罪犯。
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9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常出現「少保官沒空、少輔會也不來。」把責任都丟給學校,輔導老師根本無法應付。
國教盟青年部代表、東吳法律系學生李雨函表示,非行少年課餘時間多半參與在宮廟或幫派活動,即使曾接受感化教育,仍難擺脫群體影響。
據國教行動聯盟臉書消息,12月25日中午,新北某國中發生令人遺憾的割頸殺人事件,導致郭姓少年身故,國教盟於12月27日發佈新聞稿,指出中介教育問題與曝險少年問題,教育部立即回應新聞稿內容並作處理,然而事件發生至今兩週,與少年保護息息相關的司法院卻不動聲色、銷聲匿跡,迄今未對外說明。第一個須檢討的是,對外都是以不公開為由,不能討論也不對外說明。第二個須檢討的是,國內還有許多觸法、保護管束、曝險嚴重、參加黑幫、行為偏差等非行少年,會不會再有類似新北少年殺人事件出現?司法系統的盤點與預防對策為何?
少年觸法照理來說應該是司法判決後的一條龍服務,為何演變成是多頭馬車的輔導制度?主要是因為少事法修法過後,改為「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明顯缺乏配套措施的緣故。行政輔導先行後,司法卻未及時介入便產生漏洞:一方面曝險少年定義過於侷限,導致黑幫也不在範圍內;另一方面少輔會因著只收曝險少年個案,導致案量太低失去功能,改制後卻脫離與校園接軌。試問,當校園的老大級學生面臨此時少保官沒空,少輔會也不來,單靠專輔老師肉搏戰能贏嗎?
國教盟青年部代表、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的李雨函表示:現今校園權力地位已轉變成為:非行少年>家長>老師>守本分學生。這些非行少年恣意妄為,直接威脅了守本分學生的自我發展,如此次事件中,國三楊姓風紀股長善盡幹部職責,卻落得被割喉之下場,即為明證。
而這些非行少年課餘時間多半參與在宮廟或幫派活動,即使曾接受感化教育,仍難以擺脫群體影響。因此若要治本,應協助這些非行少年儘早脫離宮廟生活、徹底離開黑幫勢力影響範圍方為正辦。
對此事件,國教盟並表達以下立場:
一、少保官無法發揮專責輔導效用: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是真正對於曝險少年執行保護管束、社區處遇的專責人員。針對像新北國中生割頸案的加害學生,少年保護官早就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以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條召開以學生為核心之防治再犯的網絡會議了,否則學校輔導人員等如何得知犯罪防治工作的相關知識?如何配合少年保護官觀護處遇政策?
國教盟強烈建議:1.少保官需要求社工、心理、輔導、犯防相關背景才能適任輔導工作。2.少年保護官與少年調查官需要分工明確,讓保護官能確實的與學校對接個案。3.少保官要能對個案有完整評估,需提供其社工師 心理師與毒品防治專家等專業人才資源給予協助。
二、新制少輔會功能限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另依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所以依新修正之少事法只有此三種樣態之曝險少年得以由少輔會協助輔導。
國教盟主張:少事法對曝險少年之定義過於狹隘,並且樣態也已改變, 如108年修法前包括「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等樣態均未列入,需要立刻修正。建議以個案評估的方式處理。
每年進入少年法院裁定審理終結約9000到10000人,2022年統計,共有46%、4000多人交付「保護管束」,然而依據少輔會工作報告,自2023年7月至11月,少輔會僅收到541案,開案輔導302案。
當少輔會限縮於曝險三樣態的狀況下,其權力與位階模糊不清,導致案件量始終過低,社會安全網主責的衛福部也不只一次提出檢討,少輔會被期待發揮功能,卻因位階太低無法整合其他部門資源,形同自我限縮。國教盟建議少輔會目前僅輔導保護管束不到一成的個案實在太少,應擴大其協助的類型與範圍。
三、應強化少年事件之犯罪研究:
依少事法第 83 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國教盟建議:對觸法少年、曝險少年應保護其個資不外洩,但對犯罪防治研究者,則應同意其取得少年觸法事件之完整案情及背景資訊,並進行長期追蹤,以便有效發展犯罪防治策略,
國教盟嚴正呼籲主管機關應切實檢討非行少年輔導機制成效不彰問題,才能修補少年保護漏洞,和黑幫搶人,避免今日的非行少年,成為明日的成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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