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錢糾紛雲林逆子縱火釀3死 檢方聲押獲准

2023-08-16 13: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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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33歲杜姓男子14日晚間因金錢糾紛與父親的劉姓同居人爭吵,杜男15日凌晨在屋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洩憤,導致杜父等3人死亡,劉女尚在醫院治療,檢方以杜男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
綜合報導,雲林縣33歲杜姓男子14日晚間因金錢糾紛與父親的劉姓同居人爭吵,杜男15日凌晨在屋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洩憤,導致杜父等3人死亡,劉女尚在醫院治療,檢方以杜男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
雲林縣消防局15日凌晨獲報,斗南某民宅起火,陸續救出杜男父親等3人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分別送往若瑟醫院等治療,但3人仍搶救無效;劉女因吸入大量濃煙,有吸入性嗆傷,轉送到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目前生命安全無虞。
消防人員在現場發現縱火痕跡,警方以車追人,逮捕涉嫌重大的杜姓男子。
檢警調查,杜姓男子因金錢糾紛與劉女發生爭執,杜男深夜在屋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洩憤,導致民宅遭大火吞噬,造成3死1傷。
警方全案依殺害直系尊親屬、殺人等罪將杜姓男子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認為杜男涉嫌重大且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逃亡之虞,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獲准。
斗南鎮民宅火警釀2死2傷 張麗善勘災指示全力協助家屬善後
據雲林縣政府網站消息,雲林縣斗南鎮興北路一戶民宅15日發生火警,造成2死1傷1命危;縣長張麗善上午前往勘查,指示社會處全力協助受災戶後續醫療、喪葬、照顧事宜,並慰問火場周邊住戶,她並要求消防局、警察局儘速釐清火災原因。
消防局於15日凌晨3點17分接獲報案,指稱斗南鎮興北路一處民宅發生大火,且有人受困火場,隨即出動17部各式消防車,及消防、義消50人趕往搶救。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建築物已全面燃燒,經全力搶救於3點56分控制火勢、59分撲滅火勢,期間陸續從火場救出3名受困民眾,但3人已呈OHCA,分送若瑟等醫院搶救,其中56歲男子恢復呼吸心跳,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另4歲男童與21歲女性宣告死亡,另有1名45歲女子預防性送醫。
張麗善上午8點前往火場勘查,了解火場搶救情況,由於受災戶為列冊中低收入戶,平時依靠56歲男子打零工及45歲女子擺攤維持生計,張麗善指示社會處全力協助家屬善後,包括後續醫療、喪葬費用,及照顧安置問題予以必要協助。
另針對火災發生原因,張麗善要求消防局、警察局儘速調查釐清。
雲林縣消防局15日凌晨獲報,斗南某民宅起火,陸續救出杜男父親等3人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分別送往若瑟醫院等治療,但3人仍搶救無效;劉女因吸入大量濃煙,有吸入性嗆傷,轉送到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目前生命安全無虞。
消防人員在現場發現縱火痕跡,警方以車追人,逮捕涉嫌重大的杜姓男子。
檢警調查,杜姓男子因金錢糾紛與劉女發生爭執,杜男深夜在屋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洩憤,導致民宅遭大火吞噬,造成3死1傷。
警方全案依殺害直系尊親屬、殺人等罪將杜姓男子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認為杜男涉嫌重大且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逃亡之虞,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獲准。
斗南鎮民宅火警釀2死2傷 張麗善勘災指示全力協助家屬善後
據雲林縣政府網站消息,雲林縣斗南鎮興北路一戶民宅15日發生火警,造成2死1傷1命危;縣長張麗善上午前往勘查,指示社會處全力協助受災戶後續醫療、喪葬、照顧事宜,並慰問火場周邊住戶,她並要求消防局、警察局儘速釐清火災原因。
消防局於15日凌晨3點17分接獲報案,指稱斗南鎮興北路一處民宅發生大火,且有人受困火場,隨即出動17部各式消防車,及消防、義消50人趕往搶救。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建築物已全面燃燒,經全力搶救於3點56分控制火勢、59分撲滅火勢,期間陸續從火場救出3名受困民眾,但3人已呈OHCA,分送若瑟等醫院搶救,其中56歲男子恢復呼吸心跳,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另4歲男童與21歲女性宣告死亡,另有1名45歲女子預防性送醫。
張麗善上午8點前往火場勘查,了解火場搶救情況,由於受災戶為列冊中低收入戶,平時依靠56歲男子打零工及45歲女子擺攤維持生計,張麗善指示社會處全力協助家屬善後,包括後續醫療、喪葬費用,及照顧安置問題予以必要協助。
另針對火災發生原因,張麗善要求消防局、警察局儘速調查釐清。
雲林縣斗南鎮某民宅縱火案

經查,杜○民與劉○芳為同居情侶,劉○宥為其 2 人所生之子,吳○葳為劉○芳之女,杜○宇(男性,33 歲)為杜○民之子,渠等共同居住於上開民宅,杜○宇因金錢糾紛與劉○芳疑發生爭執,而於深夜在屋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洩憤,致該民宅遭大火吞噬,期間住戶劉○芳雖遭濃煙嗆醒,逃出呼救,但杜○民等人仍為濃煙、大火所阻,而送醫不治。杜○宇於案發後逃離現場,經警方調閱沿路監視器,始緝獲到案。本案杜○宇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以涉有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第 272 條、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第 271 第 1 項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事實,於今日晚間 11 時 20 分許,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檢察長於上午獲悉前開案件後,亦立即指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啟動關懷機制,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
【圖片來源:中央社(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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