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重罰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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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1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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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立法院28日也已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為因應新法後的各項準備工作,法案將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正式上路,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子法及準則於6個月制定完成。 【中評社/記者 黃筱筠】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立法院28日也已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為因應新法後的各項準備工作,法案將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正式上路,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子法及準則於6個月制定完成。 【中評社/記者 黃筱筠】
立院三讀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的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若機關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若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機關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現行性騷擾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現行單科罰金規定,並增訂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最重達3年。
另一方面,新法也明定,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地方主管機關也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
至於申訴時效,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10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新法中涉及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糾正、補救措施,以及申訴、調查、調解程序等變革,需宣導準備期,另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的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若機關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若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機關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現行性騷擾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現行單科罰金規定,並增訂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最重達3年。
另一方面,新法也明定,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地方主管機關也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
至於申訴時效,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10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新法中涉及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糾正、補救措施,以及申訴、調查、調解程序等變革,需宣導準備期,另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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