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科技公司夫婦欠稅逾2000萬 涉隱匿財產遭管收

2022-07-07 13:10:56
1984
嘉義市某科技公司滯欠營業稅及罰鍰新台幣2069萬餘元未繳,經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追查,發現公司負責人黃男及其妻賴女涉隱匿鉅額財產,6日向嘉義地院聲請管收2人獲准。
嘉義市某科技公司滯欠營業稅及罰鍰新台幣2069萬餘元未繳,經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追查,發現公司負責人黃男及其妻賴女涉隱匿鉅額財產,6日向嘉義地院聲請管收2人獲准。
據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網站消息,嘉義市駿 O 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滯欠 102 年至 103 年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新台幣 2,069 萬餘元未繳,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經過行政執行官 5 年之追查執行,發現公司負責人黃 O 男(44 歲)及其妻賴 O 怡(40 歲),就公司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且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今天嘉義分署行政執行官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2 人獲准。
被聲請人夫妻 2 人前後開設 3 家公司及 1 通訊行,法務部調查局於調查被聲請人黃男之上游廠商負責人異常資金流向時發現,黃男夫妻 2人名下銀行帳戶內分別從 102 年至 105 年間有鉅額資金進出,疑有逃漏稅之嫌。後來查得義務人公司在 102-103 年度部分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分別短漏報銷售額 4500 萬元、5000 萬元。移送機關遂對公司補徵 2 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被聲請人 2 人於 102 至 104年間以短報義務人公司進項金額方式購買手機,然後以漏開發票方式將手機賣給下游廠商,之後再將義務人公司所得及應得之資金匯入 2 人銀行帳戶。義務人公司於 104 年 9 月解散,卻在前 3 個月向黃男開設之通訊行購買 1,416 萬元之貨物,將義務人公司資金以假交易方式移轉到解散之通訊行,然後再予以處分而不知所蹤。而自義務人公司金融帳戶交易明細中顯示,義務人公司銀行帳戶自 103 年 1 月起至 105 年 10 月間,分別陸續有多筆大額資金遭提領,其中被聲請人賴女提領之金額就高達 3,946 萬 6,056 元。而賴女玉山東嘉義帳戶內,103、104 年有6,749 萬 0,274 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內匯入;被聲請人黃男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戶於 103、104 年有 555 萬 7,914 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匯入。由上可見被聲請人 2 人以慣常逃稅並計畫性將公司鉅額資金領出或匯入個人帳戶予以隱匿或處分不明。再者,據義務人公司 103 年資產負債表所載,103 年底公司仍有現金及存款 29 萬3,297 元,存貨商品1,459 萬 9,316 元,經比對 104 年 9月之資產負債表後發現,103年底的存貨及現金存款已完全歸零。是由此可證,被聲人 2 人確有處分義務人公司存貨之事實。被聲請人 2人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之情事明確。
被聲請人夫婦 2 人資產、收入係來自於名下包括義務人公司之公司經營所得,而義務人公司尚欠有 2,069 萬 9,508 元之鉅額稅款未繳,但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執行。由上述行政執行官調查可知,被聲請人以債留義務人公司,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方式增加自身財富,並以成立新公司承接義務人公司顧客、銷售額,造成義務人公司形式上無資力情形,以阻撓強制執行。被聲請人 2 人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之管收要件。被聲請人 2 人以義務人公司為工具將原屬公司財產挪為己用,並另以新設立公司繼續經營,而對義務人公司所欠稅捐債務置之不理。本件若不對被聲請人 2 人為強制作為,除對誠實納稅之民眾顯有不公外,更是讓公權力消解於狡獪之徒手中。
【圖片來源:中央社(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提供)】
據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網站消息,嘉義市駿 O 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滯欠 102 年至 103 年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新台幣 2,069 萬餘元未繳,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經過行政執行官 5 年之追查執行,發現公司負責人黃 O 男(44 歲)及其妻賴 O 怡(40 歲),就公司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且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今天嘉義分署行政執行官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2 人獲准。
被聲請人夫妻 2 人前後開設 3 家公司及 1 通訊行,法務部調查局於調查被聲請人黃男之上游廠商負責人異常資金流向時發現,黃男夫妻 2人名下銀行帳戶內分別從 102 年至 105 年間有鉅額資金進出,疑有逃漏稅之嫌。後來查得義務人公司在 102-103 年度部分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分別短漏報銷售額 4500 萬元、5000 萬元。移送機關遂對公司補徵 2 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被聲請人 2 人於 102 至 104年間以短報義務人公司進項金額方式購買手機,然後以漏開發票方式將手機賣給下游廠商,之後再將義務人公司所得及應得之資金匯入 2 人銀行帳戶。義務人公司於 104 年 9 月解散,卻在前 3 個月向黃男開設之通訊行購買 1,416 萬元之貨物,將義務人公司資金以假交易方式移轉到解散之通訊行,然後再予以處分而不知所蹤。而自義務人公司金融帳戶交易明細中顯示,義務人公司銀行帳戶自 103 年 1 月起至 105 年 10 月間,分別陸續有多筆大額資金遭提領,其中被聲請人賴女提領之金額就高達 3,946 萬 6,056 元。而賴女玉山東嘉義帳戶內,103、104 年有6,749 萬 0,274 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內匯入;被聲請人黃男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戶於 103、104 年有 555 萬 7,914 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匯入。由上可見被聲請人 2 人以慣常逃稅並計畫性將公司鉅額資金領出或匯入個人帳戶予以隱匿或處分不明。再者,據義務人公司 103 年資產負債表所載,103 年底公司仍有現金及存款 29 萬3,297 元,存貨商品1,459 萬 9,316 元,經比對 104 年 9月之資產負債表後發現,103年底的存貨及現金存款已完全歸零。是由此可證,被聲人 2 人確有處分義務人公司存貨之事實。被聲請人 2人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之情事明確。
被聲請人夫婦 2 人資產、收入係來自於名下包括義務人公司之公司經營所得,而義務人公司尚欠有 2,069 萬 9,508 元之鉅額稅款未繳,但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執行。由上述行政執行官調查可知,被聲請人以債留義務人公司,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方式增加自身財富,並以成立新公司承接義務人公司顧客、銷售額,造成義務人公司形式上無資力情形,以阻撓強制執行。被聲請人 2 人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之管收要件。被聲請人 2 人以義務人公司為工具將原屬公司財產挪為己用,並另以新設立公司繼續經營,而對義務人公司所欠稅捐債務置之不理。本件若不對被聲請人 2 人為強制作為,除對誠實納稅之民眾顯有不公外,更是讓公權力消解於狡獪之徒手中。
【圖片來源:中央社(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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