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2022-06-08 00:00:00   3297

一名台北市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台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一名台北市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台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台媒報導,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林清淇今天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不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也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

男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法官判准

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上戶政事務所換身分證,要求身分證上不可刊載照片、父母和配偶姓名、地址等資料,被戶政事務所回絕,陳男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身分證辨識個人身分的目的上,父母、配偶姓名只是間接資料,役別更無作用,判准陳男可申請不刊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其他請求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1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填身分證換發申請書,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戶政事務所認為,陳男要求不符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拒絕陳男的申請。

陳男不服,到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不被受理,遂主張個人資料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台媒報導,全案審理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若陳男認為揭露身分證上面的項目,會損害隱私等權利,可自行遮蔽、就需使用的範圍出示即可。

法院認為,根據戶籍法,身分證是為了辨識個人身分,身分證刊載的內容,應審視是否有助於此目的,且對個人資訊損害最少。身分證上的內容一旦對外使用,若無妥適遮隱,通常一併對外揭露所載的全部個人隱私資訊,即便自行遮掩,也有易生爭議、遭受異樣眼光等壓力的不便利性。

法院表示,在相片方面,陳男並無需維護個人尊嚴、保護個人隱私的特殊原因,如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且為了辨識身分,通常情形需揭露個人外貌,並拿身分證照片作為比對,陳男不列載照片,並無理由。

但是法院認為,在個人身分資料辨識上,父母、配偶姓名只是間接辨識資訊,使用時同時將個人及父、母、配偶姓名一併揭露,造成多人資訊隱私權妨害,其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另外,有無配偶與配偶全名的揭露程度,也有差別,前者較為接近持用者個人資訊,而非與配偶個人資訊直接相關。在役別方面,記載有關兵役事項,對於辨識個人身分沒有絲毫作用。

不過其他日期、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資料,尚不致違反比例原則,可加以適用。最後判准陳男可申請不記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資料的身分證,其餘請求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中評社】【圖片為資料照】
作者介紹
延伸閱讀

社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