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轉型里程碑 立院三讀台鐵公司化條例

2022-05-27 1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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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台鐵將轉型為公司,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為健全財務,交通部將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現職人員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
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台鐵將轉型為公司,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為健全財務,交通部將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現職人員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台鐵公司業務範圍為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鐵路法規定的相關附屬事業,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的業務,以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而台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條文指出,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11至15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董事中應有1/3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1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協助台鐵公司財務健全、永續發展,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條例施行前原機關現職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維持;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造成營運虧損,將由政府補貼。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台鐵公司業務範圍為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鐵路法規定的相關附屬事業,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的業務,以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而台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條文指出,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11至15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董事中應有1/3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1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協助台鐵公司財務健全、永續發展,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條例施行前原機關現職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維持;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造成營運虧損,將由政府補貼。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鐵路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鐵路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鐵路監管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明確事故調查權責,並推動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鬆綁觀光列車彈性訂價。三讀條文也加重入侵、跨越軌道的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新增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條文規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本次修法通過條文也新增對於鐵路機構業者屆期未改善的加重處罰,明定鐵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的檢討或調查,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把原「按次處罰」修正為加重其罰鍰最高額2分之1。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影響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圖片為資料照】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新增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條文規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本次修法通過條文也新增對於鐵路機構業者屆期未改善的加重處罰,明定鐵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的檢討或調查,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把原「按次處罰」修正為加重其罰鍰最高額2分之1。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影響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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