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盜伐牛樟木烏心石 依森林法開罰3.2億破紀錄

2021-08-27 1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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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公司負責人林姓男子組織珍貴木種銷贓集團買賣遭盜伐的珍貴牛樟木、烏心石等,橋頭地方法院25日依森林法判林男2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2000萬,創森林法最高罰金紀錄。
生技公司負責人林姓男子組織珍貴木種銷贓集團買賣遭盜伐的珍貴牛樟木、烏心石等,橋頭地方法院25日依森林法判林男2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2000萬,創森林法最高罰金紀錄。
據橋頭地方檢察署網站消息,林○○、鄭○○均明知牛樟木、烏心石及櫸木均屬臺灣特有原生樹種,僅生長於臺灣地區之國有林地中,為森林之主產物貴重木,若無具體確實之來源證明,斷屬盜伐自國有林班地之來路不明贓物無疑,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林○○係○○生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竟基於故買森林 106 年 8 月 3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牛樟木。
鄭○○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8 月 3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分別向林○○父親(已歿、自稱「李先生」之人,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烏心石木及牛樟木。
林○○另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6 月 21 日前某時,先向鄭○○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牛樟木等木頭,而陳○○係美地生技企業社之負責人,欲購買林○○向鄭○○所購得之木頭,陳○○另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6 月 21 日,相約在林○○上址住處,以每公噸 15 萬元之價格,向林○○經營之○○公司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牛樟木,陳○○當場定金 300
萬元,約定 106 年 7 月 11 日前交貨,林○○遂雇車於 106 年 7 月 23 日至 27 日陸續將牛樟木載至陳○○指定之高雄市大社區倉庫。陳○○取得上開牛樟木後,即將置放該處之牛樟木搬運至曳引車上,欲載運前往報關,再透過不知情之報關行申報出口,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進行調查、調取相關資料後,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獲准。
案經檢察官周韋志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 110 年 8 月 25 日判決認定(一)被告林○○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又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壹仟柒佰壹拾參萬參佰壹拾參元。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二)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本署洪檢察長獲悉判決結果後,對於承辦法官審理案件的辛勞,表達感謝。也對於本署檢察官從偵查到公訴,鍥而不捨的執法態度及精神,致上敬意。洪檢察長表示,珍貴林木是全民共有的無價資產,不容許不法份子違法賺取暴利,希望藉由此次的重判,嚇阻不法份子的盜伐及不法交易歪風。本署檢察官也將持續主動偵辦破壞森林案件,守護美好山林。
【圖片來源:中央社(橋頭地檢署提供)】
據橋頭地方檢察署網站消息,林○○、鄭○○均明知牛樟木、烏心石及櫸木均屬臺灣特有原生樹種,僅生長於臺灣地區之國有林地中,為森林之主產物貴重木,若無具體確實之來源證明,斷屬盜伐自國有林班地之來路不明贓物無疑,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林○○係○○生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竟基於故買森林 106 年 8 月 3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牛樟木。
鄭○○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8 月 3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分別向林○○父親(已歿、自稱「李先生」之人,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烏心石木及牛樟木。
林○○另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6 月 21 日前某時,先向鄭○○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牛樟木等木頭,而陳○○係美地生技企業社之負責人,欲購買林○○向鄭○○所購得之木頭,陳○○另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 106 年 6 月 21 日,相約在林○○上址住處,以每公噸 15 萬元之價格,向林○○經營之○○公司購買遭盜伐、無來源證明而屬贓物之牛樟木,陳○○當場定金 300
萬元,約定 106 年 7 月 11 日前交貨,林○○遂雇車於 106 年 7 月 23 日至 27 日陸續將牛樟木載至陳○○指定之高雄市大社區倉庫。陳○○取得上開牛樟木後,即將置放該處之牛樟木搬運至曳引車上,欲載運前往報關,再透過不知情之報關行申報出口,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進行調查、調取相關資料後,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獲准。
案經檢察官周韋志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 110 年 8 月 25 日判決認定(一)被告林○○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又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壹仟柒佰壹拾參萬參佰壹拾參元。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二)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本署洪檢察長獲悉判決結果後,對於承辦法官審理案件的辛勞,表達感謝。也對於本署檢察官從偵查到公訴,鍥而不捨的執法態度及精神,致上敬意。洪檢察長表示,珍貴林木是全民共有的無價資產,不容許不法份子違法賺取暴利,希望藉由此次的重判,嚇阻不法份子的盜伐及不法交易歪風。本署檢察官也將持續主動偵辦破壞森林案件,守護美好山林。
【圖片來源:中央社(橋頭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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