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鉛中毒案 盛唐中醫醫師呂世明等3人起訴

2020-12-03 16: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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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鉛中毒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照違反藥事法罪嫌,起訴開處方的盛唐中醫診所醫師呂世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彰宏及供應中藥的欣隆藥業公司負責人歐國樑等3人,圖為檢方前往呂世明家中搜索,查扣硃砂與鉛丹等相關證物。
台中鉛中毒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照違反藥事法罪嫌,起訴開處方的盛唐中醫診所醫師呂世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彰宏及供應中藥的欣隆藥業公司負責人歐國樑等3人,圖為檢方前往呂世明家中搜索,查扣硃砂與鉛丹等相關證物。
本署偵辦呂OO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依法偵結,提起公訴
本署偵辦被告呂O明(盛O中醫診所中醫師)、洪O宏(九O中醫診所中醫師)、歐O樑(欣O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呂O明涉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被告洪O宏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與禁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被告歐O樑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與禁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68條之偽證等罪嫌,將被告呂O明、洪O宏、歐O樑及欣O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欣O公司)提起公訴。
緣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業於80年9月18日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公告不得使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以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硃砂」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陸續於109年7月與8月間,接獲醫院通報或民眾檢舉,查悉有民眾至醫院就診後經抽血檢驗結果,血液中鉛含量超過標準值,呈現鉛中毒症狀,且有民眾將被告呂O明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結果,部分藥包藥粉呈重金屬鉛、汞之含量皆超標,部分藥包藥粉則僅鉛含量超標,亦有民眾將被告洪O宏所販售之五寶散送醫院檢驗結果,發現含有高濃度之鉛成分,衛生局乃隨即啟動行政調查,並循線分別前往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及欣O公司稽查後,函送本署偵辦。
本署於109年7月31日與8月4日收案後,立即指派檢察官王亮欽指揮偵辦,並邀集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召開專案會議,傳訊部分證人以釐清案情後,於109年8月6日上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欣O公司及被告呂O明之住處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旋於同日下午,由檢察官指揮第二分局員警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在欣O公司扣得硃砂粉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實為鉛丹)、鉛丹1袋(320公克,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珠砂石2袋(共820公克)等物;在九O中醫診所扣得藥粉17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部分含有鉛及汞)等物;以及在被告呂O明之住處扣得揮硃砂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汞)、紅色粉末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等物,並於當日陸續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到庭應訊。經本署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均有勾串共犯與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於109年8月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檢察官於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羈押後,即依據扣案之病歷資料,擴大清查相關被害人之身分,並由警方通知製作調查筆錄後,再予以複訊,且多次提訊被告呂O明等3人(總計警詢與偵訊百餘人次),並請被害民眾提供中藥粉採證送驗,且勾稽比對病患之病歷與處方記載達一千餘份,詳細調查釐清被告呂O明等3人之犯罪事實全貌後,認定被告呂O明等3人分別涉有前揭罪嫌而提起公訴。
本署提醒民眾平日應注意用藥安全,服藥後若有不適應儘快就醫,並呼籲中藥材商及醫師應秉持專業道德良知,遵守藥事法及醫師法等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罔顧病患健康,盲目追求藥效(療效)或利潤而以身試法,傷人又傷己。
緣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業於80年9月18日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公告不得使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以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硃砂」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陸續於109年7月與8月間,接獲醫院通報或民眾檢舉,查悉有民眾至醫院就診後經抽血檢驗結果,血液中鉛含量超過標準值,呈現鉛中毒症狀,且有民眾將被告呂O明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結果,部分藥包藥粉呈重金屬鉛、汞之含量皆超標,部分藥包藥粉則僅鉛含量超標,亦有民眾將被告洪O宏所販售之五寶散送醫院檢驗結果,發現含有高濃度之鉛成分,衛生局乃隨即啟動行政調查,並循線分別前往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及欣O公司稽查後,函送本署偵辦。
本署於109年7月31日與8月4日收案後,立即指派檢察官王亮欽指揮偵辦,並邀集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召開專案會議,傳訊部分證人以釐清案情後,於109年8月6日上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欣O公司及被告呂O明之住處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旋於同日下午,由檢察官指揮第二分局員警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在欣O公司扣得硃砂粉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實為鉛丹)、鉛丹1袋(320公克,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珠砂石2袋(共820公克)等物;在九O中醫診所扣得藥粉17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部分含有鉛及汞)等物;以及在被告呂O明之住處扣得揮硃砂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汞)、紅色粉末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等物,並於當日陸續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到庭應訊。經本署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均有勾串共犯與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於109年8月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檢察官於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羈押後,即依據扣案之病歷資料,擴大清查相關被害人之身分,並由警方通知製作調查筆錄後,再予以複訊,且多次提訊被告呂O明等3人(總計警詢與偵訊百餘人次),並請被害民眾提供中藥粉採證送驗,且勾稽比對病患之病歷與處方記載達一千餘份,詳細調查釐清被告呂O明等3人之犯罪事實全貌後,認定被告呂O明等3人分別涉有前揭罪嫌而提起公訴。
本署提醒民眾平日應注意用藥安全,服藥後若有不適應儘快就醫,並呼籲中藥材商及醫師應秉持專業道德良知,遵守藥事法及醫師法等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罔顧病患健康,盲目追求藥效(療效)或利潤而以身試法,傷人又傷己。

中市府協助鉛中毒案團體訴訟 將依規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
台中盛唐、九褔及欣隆藥業有限公司不當醫療致患者鉛中毒,截至目前,血中鉛含量超標人數計38人,其中盛唐中醫診所26人,九褔中醫診所12人,該案經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依違反藥事法、刑法等案件提起公訴,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將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由法制局會同消基會協助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衛生局表示,該案發生後,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呂O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O宏已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依據第25-1條規定處分內容包括警告、繼續教育、停業一年、廢止執業執照、最重可廢止醫師證書,預計12月底前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由懲戒委員合議做出決定。
此外,有關團體訴訟,市府除出具保證書,成功協助受害消費者向台中地方法院執行處請准假扣押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呂O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O宏及欣隆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歐O樑名下不動產外,另協助受害消費者積極爭取權益,法制局已於11月間將受理的29人資料移由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並會同消基會召開團訟說明會在案,待消基會資料整理齊全後,向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衛生局說明,市府將持續加強稽查中醫診所、中藥販賣業者或藥商,抽驗是否違法販賣使用偽禁藥品,若查獲有供應調劑或陳列販售偽禁藥等情事,一律移送法辦,絕不寬貸。目前全市中藥販賣業及中醫診所已全數稽查完畢,並未查獲有不法情事。
衛生局長曾梓展再次呼籲,中藥商及醫師應秉持專業道德良知,遵守藥事法及醫師法等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罔顧病患健康,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抽驗,嚴懲不法。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 市政新聞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衛生局表示,該案發生後,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呂O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O宏已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依據第25-1條規定處分內容包括警告、繼續教育、停業一年、廢止執業執照、最重可廢止醫師證書,預計12月底前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由懲戒委員合議做出決定。
此外,有關團體訴訟,市府除出具保證書,成功協助受害消費者向台中地方法院執行處請准假扣押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呂O明、九褔中醫診所醫師洪O宏及欣隆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歐O樑名下不動產外,另協助受害消費者積極爭取權益,法制局已於11月間將受理的29人資料移由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並會同消基會召開團訟說明會在案,待消基會資料整理齊全後,向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衛生局說明,市府將持續加強稽查中醫診所、中藥販賣業者或藥商,抽驗是否違法販賣使用偽禁藥品,若查獲有供應調劑或陳列販售偽禁藥等情事,一律移送法辦,絕不寬貸。目前全市中藥販賣業及中醫診所已全數稽查完畢,並未查獲有不法情事。
衛生局長曾梓展再次呼籲,中藥商及醫師應秉持專業道德良知,遵守藥事法及醫師法等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罔顧病患健康,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抽驗,嚴懲不法。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 市政新聞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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