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托育員 侯友宜:20年不得從事托育

2020-09-29 16: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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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長侯友宜(中)29日針對文林公托中心托育員虐童案3托育員遭檢方起訴一事表示,除重罰每名托育員,並要求20年以內不得再從事托育工作。
新北市長侯友宜(中)29日針對文林公托中心托育員虐童案3托育員遭檢方起訴一事表示,除重罰每名托育員,並要求20年以內不得再從事托育工作。
文林公托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業經偵結起訴 新北市府將加重處分不當對待幼兒之托育人員 並主動告發前主任刪除監視畫面
有關新北市樹林文林公共托育中心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新北地檢署已於9月28日刑事程序偵結,並起訴涉案3名人員,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裁處不當對待幼兒的托育人員,另針對前主任刪除監視畫面一事,主動提起刑事告發。
社會局長張錦麗說明,新北地檢署已於9月28日偵結,並起訴涉案等人,另社會局依監視器畫面之不當對待情節,將依兒少權法加重裁處,並提高其不得從事托育相關工作的年限。
張錦麗表示,社會局預定於10月5日辦理家長說明會,屆時會向家長說明加重裁處情形並觀看監視器畫面。另針對前主任刪除監視畫面一事,已依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主動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張錦麗強調,發生此一事件,令人非常痛心,不過,她深信絕大多數的托育人員仍以最大愛心及耐心照顧每位家長託付的寶貝。社會局除加強各中心教育訓練和宣導外,也會隨時不定期派員稽查,另為避免監視器畫面遭不當刪除,亦同步研議監視器畫面備份機制,以維護家長和送托幼兒的權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社會局長張錦麗說明,新北地檢署已於9月28日偵結,並起訴涉案等人,另社會局依監視器畫面之不當對待情節,將依兒少權法加重裁處,並提高其不得從事托育相關工作的年限。
張錦麗表示,社會局預定於10月5日辦理家長說明會,屆時會向家長說明加重裁處情形並觀看監視器畫面。另針對前主任刪除監視畫面一事,已依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主動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張錦麗強調,發生此一事件,令人非常痛心,不過,她深信絕大多數的托育人員仍以最大愛心及耐心照顧每位家長託付的寶貝。社會局除加強各中心教育訓練和宣導外,也會隨時不定期派員稽查,另為避免監視器畫面遭不當刪除,亦同步研議監視器畫面備份機制,以維護家長和送托幼兒的權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市某公共托育中心涉嫌不法案件,經 偵查終結,托育人員陳O如、康O琄及林O璇涉犯妨害自 由罪嫌提起公訴
陳O如、康O琄、林O璇為新北市樹林區文O公共托育中心(下稱文O公托中心)可愛班之托育人員。陳O如、康O琄、林O璇於民國 109 年 5 月 8 日上午 11 時 40分許,因可愛班之幼童林OO(下稱林童)未遵從托育人員指令,即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林O璇先將大烏龜放置在林童面前之桌上,再以強暴之方式,將林童頭部往後仰,並固定林童頭部,再由陳O如將小烏龜放置在林童腳邊,後由康O琄、林O璇將大、小烏龜放置在林童手上、臉上及身上,任由烏龜爬行,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使林童忍受讓烏龜在身上爬行之無義務之事。
被告 3 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嫌。又被告 3 人故意對未滿 18 歲之林童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案另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告發,情形略以,文O公托中心之托育人員,在不同時間點,數次對不同嬰幼兒實施拉扯、拖行、壓制等不當行為,甚至拉扯嬰幼兒腦部並將其懸空搖晃;大聲斥責嬰幼兒,且以粗魯動作環抱其身軀,多次拍打其背部及後腦勺;將幼兒口罩拿下,多次用自己的手拍打嬰幼兒臉頰,導致其哭泣亦對其需求置之不理;將情緒不穩之幼兒放倒在地面,以粗魯之方式扯下該幼兒圍兜,吆喝其他幼兒一起圍觀,並以不當言語斥責,全然無視該幼兒哭泣逕自離去;接送嬰幼兒時,有大聲斥喝、實施壓制幼兒頭部等不當行為。因認托育人員均涉犯刑法第 286 條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嫌。
本案業經逐一勘驗文O公托中心監視器主機,釐清相關事實,核先敘明。而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 1 項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另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刑法第 286 條之規定及修正理由已詳加敘明。至於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所規定「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他法」,依法學方法解釋論,自應當與「凌虐」之程度相當。而本案告發人之告發意旨,應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正當行為」,尚未達「凌虐」之程度,故與刑法上所規定之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應由文O公托中心之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聞稿
【圖片來源:中央社】
被告 3 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嫌。又被告 3 人故意對未滿 18 歲之林童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案另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告發,情形略以,文O公托中心之托育人員,在不同時間點,數次對不同嬰幼兒實施拉扯、拖行、壓制等不當行為,甚至拉扯嬰幼兒腦部並將其懸空搖晃;大聲斥責嬰幼兒,且以粗魯動作環抱其身軀,多次拍打其背部及後腦勺;將幼兒口罩拿下,多次用自己的手拍打嬰幼兒臉頰,導致其哭泣亦對其需求置之不理;將情緒不穩之幼兒放倒在地面,以粗魯之方式扯下該幼兒圍兜,吆喝其他幼兒一起圍觀,並以不當言語斥責,全然無視該幼兒哭泣逕自離去;接送嬰幼兒時,有大聲斥喝、實施壓制幼兒頭部等不當行為。因認托育人員均涉犯刑法第 286 條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嫌。
本案業經逐一勘驗文O公托中心監視器主機,釐清相關事實,核先敘明。而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 1 項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另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刑法第 286 條之規定及修正理由已詳加敘明。至於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所規定「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他法」,依法學方法解釋論,自應當與「凌虐」之程度相當。而本案告發人之告發意旨,應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正當行為」,尚未達「凌虐」之程度,故與刑法上所規定之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應由文O公托中心之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聞稿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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