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教唆洩密案 北院一審判無罪

2017-08-25 17:01:48   732

4年前的九月政爭,讓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教唆洩密,直到卸任後北檢開始偵辦,並於今年3月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罪等3項罪名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25日判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台北地院25日判馬英九無罪。北院指出,北檢無法證明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也無法證明馬英九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馬英九選擇用私密、不公開方式,跟行政院長、幕僚用口頭方式討論,並未提供完整紙本,這種行為在國家的司法權被行政、立法聯手侵害下是可以的,且造成的損害為最少,況且當時馬英九是總統,這樣溝通的方式符合比例原則。

北院認為,就2013年8月31日洩密部分,馬英九當天的行為雖然跟洩密罪的構成要件符合,但馬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之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即為刑法上不罰的行為;就同年9月4日教唆洩密部分,依檢方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馬有以教唆方式使黃世銘另行起意洩漏秘密,也無法證明馬有教唆洩密的犯意,自不得遽論以教唆洩密罪責。此外,北檢指控馬英九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王金平喪失立法院長職位,有意政局的佈局等指控,此部分既無實據,法院也沒有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是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諭知。

民進黨:遺憾但尊重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北檢於今年3月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罪等3項罪名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台北地院審理後,25日判馬英九無罪。對此民進黨表示遺憾。

馬英九:盼未來卸任總統不必面對無謂糾纏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罪一案,25日下午一審判決馬無罪,全案仍可上訴。馬英九獲知結果後感到非常欣慰,期待未來卸任的總統不必面對各種無謂糾纏;希望憲法理念與國家未來都建立在公正、廉潔、合作、信任等正向的價值上。

馬英九25日上午沒有對外公布行程,低調到屏東縣瑪家鄉參加大頭目徐春美82歲生日聚會。下午獲知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後,透過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作出回應,馬英九感謝台北地院的判決結果,也對此結果也非常欣慰。

馬英九表示,25日的判決不只是攸關他個人的權益,更在於確立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希望未來卸任的總統不必面對各種無謂糾纏,在任內能安心依憲依法治國,更希望憲法理念與國家未來,都建立在公正、廉潔、合作、信任等正向的價值上。【中評社台北 / 記者 倪鴻祥】

吳景欽:馬已取得訴訟絕對優勢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投書蘋果日報表示,馬前總統的兩個洩密案,若第二審仍維持無罪,因屬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就不得上訴而確定。若改判有罪,原本也不得上訴,但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此等否定救濟權之規定違憲,真遇此情況,仍可因此上訴而將戰線拉長,致成為最大利多。

文章全文如下:

繼立委柯建銘自訴案後,針對北檢另訴馬前總統洩密與教唆洩密案,第一審再判無罪。雖兩案皆未確定,但以目前情勢,馬前總統實已佔據訴訟的最有利位置。

馬前總統因9月政爭所衍生的洩密、教唆洩密行為,就算不是屬接續犯性質的同一案件,卻因於時間、空間上有緊密相關,彼此之間,也難以分離,致應由單一法庭為合併審理。惟這一系列行為,卻因有自訴、公訴之故,竟分由不同法庭為審判,致易造成還原真實之困難。

如於柯建銘自訴案裡,由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入官邸,要求提供監聽與通聯紀錄等資料,若被認定與第一次被動聽取的報告相同,第二次報告的行為就非洩密,自無成立教唆洩密罪之可能。

只是所謂已洩之密不算機密之免責理由,僅限於同樣機密洩漏給同一人之情況,若能連結之後,馬前總統再向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說明等之行為,實就不難看出事件的端倪。只是就此部分,卻是由他庭審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訴法庭就不能為訴外審理,致使原告方的舉證受到束縛,被告方自可輕易擊破。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公訴案裡,關於教唆洩密之問題。因教唆犯,必須是對特定事務為唆使,若僅是叫檢察總長去找行政院長,致無要求報告什麼內容,欲成立教唆洩密罪,似有其困難。惟若能對照自訴案裡,馬前總統亟欲了解案件內情之事實,即便無對檢察總長到底要向行政院長告知何事為指示,也不難因此證明有教唆洩密之存在。惜在案件事實已被分離的結構下,檢方的舉證就受到局限,致有很大可能會落入罪疑惟輕的無罪結果。

此外,馬前總統的另一項利多,恐在於其身分所衍生出的《憲法》特權上。雖在過往,由於《憲法》條文過於抽象,又無法律效果,一般法院鮮少會以之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以避免適法性之爭議。惟這種趨勢於近來,似乎有所轉變,如太陽花學運案以公民不服從、路過中正一分局案以言論自由權保障,甚至馬前總統的案件以院際紛爭調解權限等。只是在《憲法》條文極端抽象下,或給被告更有利的無罪抗辯空間,卻必出現因法官而異的各自解讀,致讓人對司法公正性產生質疑。

而馬前總統的兩個洩密案,若第二審仍維持無罪,因屬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就不得上訴而確定。若改判有罪,原本也不得上訴,但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此等否定救濟權之規定違憲,真遇此情況,仍可因此上訴而將戰線拉長,致成為最大利多。故於現階段,馬前總統已處於絕對的制高點,自訴人與檢察官已陷入絕對的劣勢。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吳景欽:馬已取得訴訟絕對優勢

【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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