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規定素行不良太模糊 民團籲刪除

2017-04-12 10:40:52   341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等民團表示,有關實際影響新移民歸化資格的國籍法第3條素行不良規定,太過模糊,呼籲政府應進行改革,刪除素行不良之規定。內政部說,輕罪如從事性交易、酒駕等雖無刑事紀錄,但會影響社會秩序,訂定無不良素行有必要性。

中央社報導,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等民團昨天表示,有關實際影響新移民歸化資格的國籍法第3條素行不良規定,太過模糊,呼籲政府應進行改革,刪除素行不良之規定。

去年底國籍法三讀修正,針對移民歸化申請身分證的第3條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由內政部戶政司制定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對此,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昨天在立法院舉辦記者會,利用行動劇,演出外配遭家暴趕出家,而後要申請身分證卻遭丈夫舉報未撫養家庭,被內政部以素行不良為由,無法取得身分證的困境。

民團高呼「身分證檢查制度,破壞新移民人權」口號,呼籲政府應對實際影響新移民歸化資格的國籍法第3條進行改革,刪除素行不良之規定,保留「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即可,以保障新移民的權益。

來自柬埔寨的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說,原本爭取修正國籍法第3條品行不端的模糊規定,可是去年國籍法修正通過,把品行不端改成素行不良,一樣也是模糊的用詞,且內政部素行不良認定辦法中,更把未撫養小孩認定為素行不良。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表示,過去有案例是外配被家暴,雖然取得小孩的監護權,但先生卻將小孩強制帶走不讓該名外配監護,法律不僅無法為外配討回公道,也讓這名外配無法拿到身分證。她說,素行不良的規定就是破壞新移民人權。

歸化國籍 內政部:無不良素行標準有必要

中央社台北報導,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主張,歸化國籍的無不良素行只要以無刑事紀錄認定即可。內政部昨天說,輕罪如從事性交易、酒駕等雖無刑事紀錄,但會影響社會秩序,訂定無不良素行有必要性。

內政部指出,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昨天召開無菌身分證移盟記者會,主張政府應審慎評估,以微罪不罰原則,刪除國籍法第3條,歸化國籍須具備無不良素行要件規定,只要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來認定即可。

內政部表示,犯罪有重罪與微罪之分,犯罪情節嚴重者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輕微犯罪如竊盜、從事性交易、酒醉駕車等,雖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仍會影響社會秩序、家庭倫理及國家法益,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訂定有其必要性。

內政部戶政司說,國籍賦予是國家主權行使,外國人有權選擇歸化某一國家,各主權國家亦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世界多數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澳洲、紐西蘭、菲律賓、越南等國,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台灣亦不例外。

以美國而言,內政部說,未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曾有酗酒或毒品濫用行為即認為品行不端;日本將酒駕、過失犯罪、竊盜等列為非素行善良。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的要件,是公正客觀,國籍法明定無不良素行的認定辦法,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

內政部指出,今年3月15日及4月10日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共同討論,希望藉由討論平台廣納各界意見。

目前依與會人員意見,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部分,僅擇較重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

內政部說,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到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國籍,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對於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行動劇描述外籍配偶受到家暴離家,因未盡法定扶養子女義務,被認定素行不良無法申請歸化,內政部澄清指出,目前辦法草案是規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是規範惡意遺棄重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對於外配因受家暴離家,無法親自扶養子女,非無正當理由範圍,自不會將之認定為素行不良。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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